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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浅析按质论价的计价问题

浅析按质论价的计价问题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它的发展状况如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极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产品理应向其他商品一样,其价格要充分考虑产品内在的质量及施工管理水平。为了提高建筑产品的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建筑产品应实行按质论价。在原来统一定额预算制度的计价模式和质量评比体制下,按质论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在新的计价体制下,按质论价需要有新的计价程序和计价方法,以符合和完善建筑业的工程计价。

按质论价的推行
在定额预算制度下,我国建筑工程的造价是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而预算定额又是以合格品为标准来进行测定的,如果不管工程是优良品、合格品还是不合格品,结算价格统统一样,那么势必严重影响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的积极性,这也是我国工程质量长期上不去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提高建筑产品的质量,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建筑产品应实行按质论价。“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从经济政策上引导鼓励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多建合格品、优良品,避免短期行为,减少、消灭不合格品,这是一个强有力的经济杠杆。
之前,国家质检部门对建筑产品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在优良品种中又分为地(市)优、省优、国优三个等级,对合格、优良、不合格等各等级规定一定的价差比例。这样做对克服久而不治的质量通病、防治质量隐患、制止偷工减料都会产生监理行为所不及的良好效果。
从商品经济理论上说,建筑产品这种特殊商品也应该遵循“质”与“价”相结合的原则,其价值也应受商品价值规律的支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建筑产品按质论价,实行优质优价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1)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管理水平,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学技术、重质量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2)可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尤其对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发挥其技术力量雄厚,机械设备先进,管理规范化的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为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机制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的骨干作用。
    (3)促进调节建筑施工队伍的结构,使一部分素质不高的建筑施工队伍逐渐被市场淘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

按质论价费的计价问题
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支持和国家政策的鼓励下,按质论价已经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形成共识,其费用成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其计价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1.以合格品做为计价基数,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2.以罚劣的资金来奖优。
2003年,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和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和以往相比在费用项目和计价程序上构成作了一些改变。与以往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的不同,清单项目计价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按质论价费一般被承发包双方按增列的措施项目费用来进行约定处理,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按质论价费作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良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被纳入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这样对工程计价、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带来一些问题。
(1)过去工程的质量等级是以质量监督站的正式认证为准,国家质检部门对建筑产品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在优良品种中又分为地(市)优、省优、国优三个等级。目前国家质检部门对建筑产品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工程优良的评定由不具有行政命令的协会来负责评比。并且其评比过程包括申报初评、复查评比、评审会议评审,周期较之前评选要长。这样按质论价费就影响了工程价款的竣工结算,引起了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的脱节。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由于按质论价费用未能及时结算,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未能完成,并且还可能引起工程款结算的索赔,使业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2)建设工程按质论价不同于单纯的优质优价,因为它包括优质优价和劣质劣价两个方面。但是目前由于质优评比周期的问题,使按质论价费用的结算落后于工程竣工结算,多数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建设单位一并把按质论价费用给与了支付,使按质论价成了单纯的优质优价,并没有实现劣质劣价,当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优良程度时,工程价款得不到扣回,施工单位在经济上得不到罚惩。

    按质论价费的计价改进
从商品经济理论上说,建筑产品这种特殊商品也应该遵循“质”与“价”相结合的原则,其价值也应受商品价值规律的支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建筑产品按质论价,实行优质优价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按质论价在现行体制和工程计价模式下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我们对按质论价费的认识有新的计价程序和计价方法。
(1)在目前的清单计价模式下,当建设工程对质量有优良要求的,为了便于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按质论价不适宜作为增列的措施项目出现在工程价款中。工程价款是指完成合格建筑产品的工程造价,不包括按质论价费。双发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对按质论价进行描述约定,并签订对按质论价的补充协定。当质量的优良目标是业主在施工阶段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变更处理,双发在签订补充协定的同时,应当对此项施工费用的发生设立专门的签证。
(2)对于按质论价费用的计价,双方应当根据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同等原则对工程的按质论价费进行计取。例如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的1.5%作为工程达到优良等级的奖惩费用,那么双发在工程结算时可以在保修金计取之外再提取工程价款的1.5%作为保留金,当工程在日后的质量评比中达到优良等级,业主支付工程价款的3%给承包商——在返回施工单位工程价款1.5%的基础上,支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1.5%作为优质工程奖。反之,建设单位将没收工程价款的1.5%作为对施工单位的惩罚(或称未完成质量优良目标的索赔)。对于按质论价费是以变更形式提出的,此项费用可以根据专门的签证单进行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可以约定保留金的扣留比例,以作为未达质量目标的惩罚。
(3)另外,按质论价费用是施工单位为努力保证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而付出的施工成本费。它的支付最后是以工程质量评比是否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地(市)优、省优、国优三个等级)为依据的,在工程达到合格但未能获得优良等级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地视为施工单位违约,因为工程质量没有搞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且在进行质量优良评比的过程中,建设单位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和存在不可忽略的人为因素。为了保证双发责、权、利的对等统一,建议在工程达到合格但未能通过质量评比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给与适当补偿,以补偿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质量目标做出的努力,尤其在按质论价是作为变更费用提出的情况下。

结语
按质论价费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按质论价的计价需要在严格的质量评定下符合整个工程计价体系。优质优价反映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而工程质量标准是决定建筑产品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建筑产品质量评定应特别慎重。优质优价并不是不顾成本地提高质量,对工程项目来说,质量好,当然是一件好事,但过高的质量不仅其成本很难承受,而且也会造成质量功能的浪费,因此应尽量在成本提高最小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提高建筑产品的质量。

[ 本帖最后由 loneyu 于 2006-9-24 10: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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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的很好,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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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现行验收规范质量评定等级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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