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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 有谁知道上海人防收费依据文件?

本主题由 TCD 于 2008-8-27 21:41 分类

有谁知道上海人防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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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
沪价费(1995)第118号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你办沪民防(1994)第148号《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及收取〈民防工程使用证〉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民防工程有关收费标准。
一、调整后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由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350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

说明:
一、所处地段分成甲、乙、丙三类。
  1.甲类:内环线以内。
  2.乙类:内环线以外的市区(不含嘉定、宝山、闵行区及浦东新区内环线外)。
  3.丙类: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内环线外及郊县所辖地区。
二、用途类型分为经营型、生产型及服务型三类。
  1.经营型:旅社(招待所)、商场(店)、餐厅(饮食店)、剧场及经营办公室、经营性仓库等。
  2.生产型:车间(工场)、种植(养殖)及生产性仓库等。
  3.服务型:医疗、会场(会议室)、食堂、更衣室、办公室、教室二试验室、住宅、活动室、服务性仓库等。
三、特批项目:卡拉OK、午厅(娱乐总汇)、酒吧、咖啡厅、音乐茶座、桑拿浴、健身房等;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1500平方米以上的机动车库等民防工程均为特批项目。收费批准:按总使用面积每天每平方米1元至2元,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审批,并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如属场地出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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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 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房(1999)第305号
沪财综(1999)第50号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你办沪民防(1999)112号《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 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
  1、属单位投资建造的已投入使用和新开发使用的民防工程,不再收取使用费。投资者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2、公用的民防工程开发使用的,仍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1995)第118号文件标准收取使用费。但居住区内用于社区服务的公益性、非赢利的民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提出,免收民防工程使用费。
二、 拆除补偿费标准
  经批准拆除民防工程不能补建的,申请拆除单位交纳补偿费标准为:
  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
  2、拆除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2300元补偿;
  3、拆除砖和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1150元补偿;
  4、拆除已报废的民防工程,作免交补偿费处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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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申办对象
  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符合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和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
  (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宜修建结建的,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需要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由区县民防办初审后报市民防办审核)
  申办材料
  (一)初步设计阶段
  1、《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表》(一式二联);
  2、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复印件);
  3、初步设计总平面图1份(加盖设计出图章);
  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初步设计文本1份(加盖设计出图章);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要求: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1、《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一式三联);
  2、经市民防办审核同意缴费的《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表》;
  3、建设主管部门扩初设计批复一份(复印件);
  4、建筑施工总平面图1份(加盖设计出图章);
  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要求: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6、申请减免的项目需提交《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三联)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7、开户银行帐号。
  办理程序(分阶段报送)
  1、建设单位将申办材料报送总窗口;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内部审查;
  4、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先到总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至五联)到开户银行缴费后,再凭第四、五联到总窗口换取《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第二、三联。
  办理依据
  1、《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理期限
  每一阶段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经区县民防办初审,报市民防办的减免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标准:
  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
  5466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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