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
沪价费(1995)第118号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你办沪民防(1994)第148号《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及收取〈民防工程使用证〉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民防工程有关收费标准。
一、调整后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由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350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
说明:
一、所处地段分成甲、乙、丙三类。
1.甲类:内环线以内。
2.乙类:内环线以外的市区(不含嘉定、宝山、闵行区及浦东新区内环线外)。
3.丙类: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内环线外及郊县所辖地区。
二、用途类型分为经营型、生产型及服务型三类。
1.经营型:旅社(招待所)、商场(店)、餐厅(饮食店)、剧场及经营办公室、经营性仓库等。
2.生产型:车间(工场)、种植(养殖)及生产性仓库等。
3.服务型:医疗、会场(会议室)、食堂、更衣室、办公室、教室二试验室、住宅、活动室、服务性仓库等。
三、特批项目:卡拉OK、午厅(娱乐总汇)、酒吧、咖啡厅、音乐茶座、桑拿浴、健身房等;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1500平方米以上的机动车库等民防工程均为特批项目。收费批准:按总使用面积每天每平方米1元至2元,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审批,并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如属场地出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