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对企业各责任部门、岗位所规定的他们在各自的生产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所负责任的一种制度,制度应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罚作出具体规定,要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以下人员、部门和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即: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管理人员等);
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项目经理与项目管理人员;
作业班组长;
企业各层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各层次承担生产、技术、机械、材料、劳务、经营、财务、审计、教育、劳资、卫生、后勤等职能部门与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长。
企业各层次承担下列职能的部门或管理人员的主要安全职责:
生产: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安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从工艺、技术上确保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
机械:确保企业设备、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性安全管理;
材料:安全设施所需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的质量管理;
劳务: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经营:负责分包方、分供方资质资格管理和合同审核管理;
财务、审计: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管理;
教育: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劳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保卫、卫生、后勤: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工会:保障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