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守则
监理人员守则
(1) 遵守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尊重地方风俗习惯。遵守各项监理工作制度,服从监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2) 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为工程建议服务。
(3) 坚持科学,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钻研业务。熟悉施工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熟悉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文件;熟悉施工环境和条件。正确运用权限,促进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4) 努力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每一手资料;实行旁站监理的,应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在职级授权范围内充分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5) 监理人员无权自行变更和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误或因施工条件变化设计文件必须作修改时,应立即向总监报告,以便及时与建设单位及设计代表会商后作出处理。
(6) 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争议时,要始终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协调解决。
(7) 虚心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 监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退场等,应依据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9)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得泄漏建设单位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漏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并申明的技术经济秘密。
(10) 监理人员不得参与可以与监理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不得在施工、监造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队伍;不得接受施工单位馈赠礼品;更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进行其他有损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声誉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