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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 关于转发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主题由 TCD 于 2008-8-27 22:10 分类

关于转发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建办〔2007〕9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理范围及时间
受理范围:凡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参加了该聘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受理时间:随时受理。

二、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注册程序
1、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jzsgl.coc.gov.cn/archi/page/index.aspx)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连同材料附件同时申报,未进行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予受理。
2、市、州所属企业申请注册人员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和审核人印章),汇总整理后报我厅。
3、各专业厅局所属企业及省直管企业申请注册人员通过聘用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负责申请材料的原件审核。
4、我厅根据《建设部机关实行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有关注册申请受理、初审的规定程序,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按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详见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规定执行,同时另需提供申请注册人员参加受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相应帐户清册。
2、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厅报送的申请资料的同时均应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监督的暂行规定》(湘建党〔2005〕12号)要求,提交《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开展学习、宣传,将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全省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注册申请人员材料的完整性以及网上申报情况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根据建设部规定,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查核验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

   四、其他
(一)企业汇总上报建造师注册申请,必须使用原有的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登陆“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尚未购买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的企业,请尽快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58933447、58933575)购买。
(二)企业使用原有的资质身份认证锁第一次进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时需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填写并提交企业信息后,其信息将不能修改。如需修改,须书面传真加盖企业印章的修改申请至我厅政务办理中心(传真电话: 0731-2214127)办理。有关“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方面的技术问题等,可直接向建设部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10—58934354 58934305)。
(三)一级建造师注册费、注册证书费和印章制作费等费用的收取待省物价局核定标准另行通知实施。
(四)有关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由我厅参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
[ra]http://www.haoting.com/htmusic/159200h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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