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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一)ZT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一)ZT

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一般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
     定义 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说明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包括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与之无关。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则容易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此款项有严格限定,它与工程直接相关,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忽视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容易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
     合同 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把合同组件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其好处是无论何时查合同,只需拿出一本资料即可。而且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避免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的失误。
     关于“合同”定义的外延,应明确其组件涵盖范围。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有依据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的一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其内容也非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此规定很严格。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不能算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不能作为送达证明。只有拿到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把“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歧义。按国内一般理解“资料”是做参考用,通常不认为其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但“schedule”一般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用表,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更符合国内习惯。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简单理解即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来:当事人、标的物、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组件及其解释程序等,然后列明签字人及证明人以供签字。所以出现在其中的一些参数显得特别重要。“合同主架构搭起来”意味着一部简化的合同,同时这个简化合同又象目录一样,指向着对应的细节性合同组件,所以构架一定要准确。当事人、标的物、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组件及其解释程序,以及其他的特定承诺项目,这些文件的对应指向需要写得明白无误,并注意与合同其他部份有无冲突关系。协议书不要太长,否则成了另一份“合同条款”,那就失去它的作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附录里有合同协议书的推荐格式,不一定要全盘照搬,但研究一下其措辞以及构架一个“合同主架”的方法,也是不错的选择。
     中标函 国内把中标函称为中标通知书,而且很多法律文件就定义为中标通知书,所以国内使用FIDIC合同就有必要在本条内加一个中标通知书的定义。可以措辞为“中标函即中标通知书……”。一般认为,中标函就是雇主通知承包商“你可以进场了”那么简单,实际上中标函的法律意义很重要。我国的工程合同是要约承诺制,投标函是要约,中标函是承诺。中标函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承诺的法律过程生效,也即合同已经生效。不论合同协议书有没有签订都不影响中标函承诺已经兑现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函的承诺效应,才是它最重大的功能体现。中标函承诺功能的准确体现,在于与之对应的投标函上。一定要将中标函与投标函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严密:“我方接受贵方在xx年xx月xx日提供的投标函及xx年xx月xx日投标澄清函所列条件。我方荣幸地通知贵方,依据上述承诺,你已被接纳为本项目中标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时会操作4-5次甚至更多次的投标澄清,其中的某个过程甚至会极大地改变招标标的物以及招标要求,如果中标函不能明确说明是指向哪个“投标承诺”,不能将此对应关系描述准确,则很容易出现失误。中标函是“对应投标函”的中标函,这就是中标函的外延范围,其他次数的“投标函”,就不一定属于中标函范畴。
     投标函 按招标要求投标函都需要密封送达,所以其外延范围比较容易确定,可以简单理解不在“密封文件”内的一般都不能算投标函内容。对于招标澄清进行投标响应的澄清回复文件也是投标函的一种形式。按规定这种响应文件也得密封回复,包括双方可能产生的各种洽商纪要,都应该以“密封回复”的方式进行。当然有时也会依实际从事。有时双方文件来往很多次,紧急情况下会使用传真及快递方式。文件只有签署与盖章后才有效,而快递只有邮政快递才有送达效应。白文尽量不要以法定文件的方式操作,至少也要有签字,否则会有很多问题。有时操作者用“盖章的人不在”、“领导出去了”等理由为文件争取回旋余地,需要谨慎对待。
     规范要求 这一条主要是指雇主提供设计中的“工料规范”,这属于设计文件。国内使用FIDIC合同,则要增加“法定规范”的定义。我国的“法定规范”使用范围较广也较细,很多工程的实施与验收过程都得按相应的法定规范进行,带有很大强制性。所以理清国家强制性规范与合同限定相互之间的关系很重要。特别是一些住宅工程的雇主会强制要求承包商接受小业主的收房验收,这就直接超越了“验收规范”规定的范畴。如何良好地运作这一块,需合同当事人双方仔细权衡。
     (待续)

[ 本帖最后由 小脚印 于 2007-11-26 11: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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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二)

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一般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
资料表 “资料表”的英文原词是“schedule”。资料表是99版FIDIC新增的定义,“schedule”的字面意思则提高了“进度计划”的重要性。这与大多数项目开发者更关心项目何时投入使用的事实相符合。按FIDIC合同,schedule所涵盖的内容很广,条款里有详细定义。
    投标书 投标书的外延范围是招投标过程定义的。需要提出的是,作为文件形式的投标书也是一个签字处,一般是招标方提供自定义格式,其中有许多需要投标方直接承诺的事项。这份“格式投标书”与后面所有投标文件的关系及其承诺的事项一定要吃透。FIDIC合同条件下少存侥幸心理,如果有能力在FIDIC合同条件下完成索赔,也就有能力吃透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没能力吃透招标文件要求,千万别想靠“索赔”来实现合同利润,否则一“索”一个跟头。
    投标书附录 在招投标阶段,各方真正想要去沟通的合同事项并不多,特别是格式合同,范围相对比较明确,比如开竣工时间、付款条件、材差调整方式、保函条件等等。为了把这些必须沟通的事项从巨大的合同体量中“凸现”出来,就产生了“投标书附录”。它是对投标过程中除投标价款之外、次重要的、合同内必须进行招投标承诺项目的一个提炼性总括。雇主在招标时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先写进投标书附录,这构成招标要求的一部分。投标方必须接受雇主的这些要求,如果有疑问,可以“走”招标答疑澄清程序。一旦雇主确定这些要求,就要实质性兑现。如果不能接受只有放弃投标。“投标书附录”要求页页签字,FIDIC合同在这些细节上的要求,体现了其严密性。
    计日工作单 简单理解这是对付“清单外变更”的一种参考。由于没有相应的综合单价可参考,就只能依靠“计日工作单”中的各项单价考虑合理消耗量,以单项工程量的形式核算变更价款。计日工作单中的人工机械价都是综合单价,这与我国“人工机械信息价”只是直接费不同。所以单价乘工程量就是结算工程价,这样一个“清单外变更”就简化成简单的工程量审核。由于项目的复杂性,“清单外变更”的处理当然不可能这么简单,但有了“计日工作单”及相应的合同规定,处理这类事件至少有了方向。计日工作单有一个缺点,就是主材消耗量无法反映在“工作单”中,比如临时增加一个设备基础,砼工程是3立方米,现实际使用了3.2立方米,该如何计算结果在清单与计日工作单中都难以定义。
    在国内处理这样的“清单外变更”事项,建议直接引入定额,可以把主材消耗量同时规范下来。毕竟“清单外变更”不会太大,定额引入也只引入到单价,主材损耗率在定额中包干,最多按实际调整一下。
    FIDIC合同框架下引入国内定额处理“清单外变更”可能是一种不错的办法。即使定额不符合现场实际,也是经过科学测定的。虽然由于措施与定额的不同而与实际有相当出入,但这种偏差在处理“清单外”的变更时不会太大。
当事方 这是一个法律定义,按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只包括达成合同协议的签字方。这样合同当事人就只有两方。国内有时候也搞三方四方合同,则当事人就是签字的各方。
    雇主 法律意义上,法人与自然人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不要称某房产公司老板为“雇主”,他只是雇主人员。FIDIC合同关于雇主人员在工程项目上的权利义务规定的很严密,并不是雇主人员想怎样就怎样。雇主的大部分工作实际是靠工程师进行。即使工程师是雇主派出人员,也不意味着雇主高层管理人员就可以随意越过工程师直接指挥承包商。比如,房产公司老总直接越过自己派出的“工程总监”发文到承包商项目部,要求他们整改某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这不仅暴露了雇主工程管理水平低下的状况给外人看,还违反了合同。雇主在国内也有一些特称,应该在合同中定义一下:招标及合同文件内的甲方、“业主”、“发包方”、“建设单位”等名称都是习惯称法,如果觉得有必要不妨在合同中补充定义清楚。
    承包商 国内还有“总承包商”、“施工单位”“主包”、“总包”、“总承包”等名称,有必要时也可写进合同定义。
    工程师 工程师由雇主委托。两种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师;雇主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担任工程师。99版FIDIC合同中两种委托形式已经没有本质区别。
    基准日期 这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国内合同一般以开工日期为基准,即以一个提交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的第一天作为所有后续日期的基准。但此规定并不严密,提交批准的“总进度计划”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经进场优化原投标文件后形成的。如果在进场与批准进度计划之间的时间差里有关于工期的争议,或者对于这样一个“进度计划”本身就没能真正达成一致,这时的工期争议就极难确定与解决。此外,雇主的项目开发计划是包含从立项开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阶段的进度计划,由承包商实施的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这段的进度计划,雇主也必然要纳入自己的大进度计划之中。
    由于上述原因,FIDIC把这个基准日期定得很前,定为投标截止前28天,这样所有的后续日期都可以与此匹配。笔者认为,FIDIC这样定义还有另一层含义,即限制雇主以太短时间展开招标,造成投标人投标困难。现在国内只给一周时间回标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任何一项雇主提供图纸的工程有28天的投标日期,估计承包商就有充足时间分析招投标文件。
    另外,基准日期之后的日期,应按日历天计,不考虑法定假日和各种正常情况下可预见的特定气候天等的延误。(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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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三)

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比较关键的几项内容进行分析。
    开工日期 一般习惯于在中标函里直接定义开工日期,如果不具备规定开工日期的条件,也注明“接甲方书面通知后××天内进场”。尽量在中标通知书中安排好进场相关事宜。按FIDIC的规定,中标函或其他文件没有说明时,开工日期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起计算。但在实际中,如果一个工程的开工日期被简单默认为42天,估计国内大部分的合约经理要“丢饭碗”了。
    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以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为标准,这与雇主接收时间有一定区别。按笔者的经验,FIDIC合同在竣工验收与雇主接收之间,使工程师有时很难处理,因为任何项目都不是工程师接收,有时甚至不是雇主来接收。比如住宅工程实际是最终用户物业公司与小业主来接收。现在有一种趋势,雇主会直接安排这种实质接收人参与进接收组里,这意味着承包商要直接面对最终用户。由于我们国家的验收规范与最终用户验收之间有一些标准适用上的差别,容易出现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雇主却以质量缺陷为理由迟迟不接收的情况。
    如何处理此类情况呢?笔者认为工程师应该面对市场的必然需求,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小业主与物业公司以“雇主接收人员”参与、由工程师主持的竣工验收,并以这些雇主接收人员的签字确认作为竣工验收通过的先决条件之一。这样承包商就可以在合同框架下做许多工作,对工程物权移交有利。这种操作方式当然超越了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但作为招标要求向投标人提出正式要求,应该不会成为合约问题,所以可操作性仍然很强。
    某种程度上说,由工程师主持竣工验收后安排雇主接收,类似于工程师向雇主交工程。所以工程师应该早安排,在早期的工程节点验收中引入雇主接收人员参与验收,最终验收工作将更加顺利。雇主人员未必愿意在早期介入,这就需要工程师与雇主协商一个“接收”的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竣工试验 国内规范对具体竣工试验项目有详细的规定。按上述条款,如果物业公司及小业主也来参加竣工验收,有可能增加许多“额外”试验内容,早期明确这些新增试验内容,对合约各方都有好处。这也是工程师要求“雇主接收人员”早期介入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在招投标阶段,物业公司就可以提出针对性的“试验项目”,那对于工程师来说很有利,他只要把此类要求放进招标文件里作为“招标要求”予以明确,就可以解决所有的管理性问题。当然,现实的操作不会这么完美,需要工程师做大量的甲乙双方协调工作。
    接收证书 接收证书也就是物权移交。从接收证书拿到的那天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照管权就完全移交雇主。物权移交是极为重要的工程事件。物业公司有时会因为工程问题始终都不接收工程,导致房产公司不敢向承包商发布接收证书。这也从另一外方面说明将物业等部门按最终用户定位引入雇主验收人员的重要性。一项工程的物权照管权事项重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缺陷通知期 87版FIDIC称其为缺陷责任期。仅从字面上理解,责任期需要首先确认责任,而通知期则不论原因只论时间。比如雇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的工程缺陷,按缺陷通知期说法,承包商应该来维修,至于费用可以再谈。责任期就不同,至少字面上只有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商才会承担责任。缺陷通知期的提法对雇主很有利,保证雇主不论什么原因都可以要求承包商来修理工程,只是修理费用可能存在协商的问题,这可以保护雇主由于使用工程不熟练造成可能的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缺陷通知期内的修理工作量都不会大,承包商通常都会接受雇主修理工作的要求,所以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
    此外,通知期比责任期的时效定义要严密一些。比如我们国家规定防水工程是5年保修期,第4年第360天的时候,工程出问题了,雇主发通知给承包商。通知在路上走了6天,在第5年的第一天才到承包商那里。承包商可以说我的保修期过了啊。通知期就可以严格定义应该是以4年第360天发出通知日来计算这个日期,这要比责任期引起时效争议更少。
    国内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为“质量保修期”,这个定义就相对窄多了。按“质量保修期”定性,国内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除质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而实际上,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相关事项外,至少在工程备案及竣工图相关事项方面承包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此外,质量责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确,比如我们国家的质量验收规范有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意义上,这是明文规定允许“缺陷”,而不能归结为质量问题。这就引起质量保修的巨大争议。常听到承包商说:“按规范一栋楼内出现几个允许缺陷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按国家规范的规定,不能说承包商是强词夺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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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四)

款项与付款是造价工程师比较重要的日常事务。FDIIC合同款项与付款相关章节中论述了单价合同的基本要义,本期将重点论述这些要义。
    中标合同金额 一般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很多人都只是写一个中标函就完了。实际上,与中标函匹配的“投标书”是需要推敲的,几次回标的投标文件之间难免有各种关联或矛盾。有时由于事件与过程过于复杂,这种关联与矛盾谁都没有意识到。比如投标承诺:“考虑到雇主要求,我方愿意在某年某月某日报价基础上,再在某方面让利某个百分点”,可是在前次的报价中有一个数字统计错误,这个错误就直接被带进了结算。笔者建议在中标函发出后会要求中标单位就最终的承诺全新编制一个商务标。然后以这个商务标进入合同,并承诺此份“澄清”为最终的投标响应,直接把中标与投标对应起来。此前发生的事,只算一个过程,不算承诺依据。
    合同价格 按我国规定,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两者之间出现偏差被定义为“对投标承诺的实质性改变”,也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个说法却不准确。比如招标文件规定按外币签合同,考虑汇率影响,中标后一个月签合同,汇率变了,合同价格与中标价就不一样了。按要约承诺式合同的定义,中标就是最终的承诺。到合同签订时所有合理的改变,都应该按照“合同变更”计入合同价款。所以FIDIC合同明确定义“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也即在中标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价款变化,也应该计入合同价格内。
成本(费用) 成本的定义是只针对工程相关价款的,不是任何费用都构成成本,成本名词也不能随便使用。FIDIC定义“成本”时与“索赔”相关。一般来说,索赔的意义在于“合理补偿给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样合理补偿就不应该包括补偿利润。
    FIDIC没有明确定义索赔的概念。所以对于索赔的内容和范围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如何区分变更与索赔往往有争议。笔者 对此的理解是:清单项目中“量”定义的工作变化,一般都算做变更。因为导致清单量变化的工程变化通常都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变化,所以只能算变更。变更费用直接走综合单价,也当然包括了综合单价中的利润。只有超出清单范围的部分才算作索赔。这里面又分两种:第一是直接引起工程实体变化。比如原贴石材现改贴面砖,产生了新贴面砖的综合单价。这个新单价里除了正常的变更,就可能含有某种索赔的意义。承包商希望获取新单价里正常的利润,价格比正常市场价高,承包商解释是因为退掉原定的石材,又要紧急引入面砖,原定石材商和面砖供应商都会索要更高的费用,所以单价不得不抬高。此处显然附加了“正常变更价格之外”、“补偿某种损失”的意味,这应该称作“索赔”。但如果承包商要求补偿的费用也要利润,即退掉石材商引入面砖商的补偿性费用也要报利润,则显然不合理。第二是为工程实体变化而必须做的一些非清单范围内的措施。比如雇主原因拆除。拆除这类“破坏行为”,都应该算做索赔。承包商做这样的事,真正体现了“损失”,而雇主承担除利润外的承包商措施相关费用,也即成本,恰好体现了补偿。所以索赔就只能索赔成本,不应该补偿利润。
    最终付款证书 这个文件相当于我国最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工程结算完毕后签订的“结算审计报告单”,效力是相同的,都确认了最终结算价款,然后再说明未付事项。FIDIC合同条款中,函、单、表、书这几个名词的应用范围不同,法律效力也各不同。应用才会有效,要仔细揣摩。
    最终报表 报表由承包商提交,相当于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算书和竣工资料。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或暂定金额,是雇主为预计发生的工程项目准备的金额,所以承包商不用打“索赔暂列金额费用”的主意。第13.5款中“只应包括工程师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说法明确了暂定金额适用的范围,所以不要把另一句“应用于变更”直接套到任意的工程变更上。
保留金 相当于保修金。实际这笔款项的担保意义是大于其实质发生的意义,所以称为“保留金”应该更准确。
报表 相当于通常所说的付款申请预算书及工程相关报告。
工程和货物 FIDIC条件下工程中哪些物件是雇主货物,哪些是承包商货物,有着严格定义。这一点国内合同定义相对较弱。
    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设备所有权属于承包商。与雇主设备最鲜明的区别是雇主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对于承包商使用与不使用此项设备并不进行实质性干涉。这些设备都是承包商为完成工程实体而使用的设备,在工程完工后要撤离工程。撤离时刻,承包商设备与雇主并没有设备所有权争议,只会有专用权争议。
    货物 货物定义是中性的,不分货物归属,只与工程和其他不是由“购买”得来的物品相区分。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的英文原词是“section”,有人翻译为“单位工程”,笔者认为其字面意义是指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的某个部分,这个“部分”到底是“整体”的哪一块并不确定,所以它不是单位工程,而是“部分工程”。在FIDIC条件下,雇主有权就部分工程进行先验收先接收先使用,这与“单位工程”的概念差别很大。例如:一个商住楼项目,雇主要求在主体结构施工到三层时,承包商先行移交底层工程先做商业开业。而此时底层结构有大量的管线设备及建筑通道等未完工程,要将底层以某种“单位工程”的形式交出去似乎不可能。只能把不影响后面施工的能使用的部分先移交给雇主,让雇主以商业开业的要求去配机电及装修等工程。就是这样先移交的工程部分,也可能遗留大量的与将来完工工程的接口问题,也有当前使用的供电供水等问题。这个先移交给雇主的“部分工程”整体情况与“单位工程”应该有所区分。所以“section”翻译成“单位工程”是译者的一个失误。
    FIDIC条件下,有“section”,也有“part”。两者的区别在于“section”是招标时就明确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而“part”通常指合同签订后雇主变更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在合同意义上,两者区分很严格。(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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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五)

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比较关键的内容进行分析。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这个概念在国内使用较少,国内能够从银行开出比较优惠条件的履约担保的工程公司也比较少。即使一些地区级的大型工程公司也不一定能从银行开出优惠条件的担保来,这与这些工程公司长期不与银行开展这方面的合作有关。一般银行对于临时找上门来的担保开出的条件是“保多少押多少”,即你要担保100万,那就拿100万的抵押物来。这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是无法接受的条件。
    银行担保函实际是一种信用担保。银行是以你的信用来给你开出对等保函,并不特别需要什么抵押物。银行以“同值抵押”来开保函,那就不是在谈保函业务,而是谈抵压业务。目前开银行保函,对于一些成熟公司难度已经不大。用银行担保来承诺合同履约能力,这将是一个趋势,在中国将来的工程界适用面必定大增,应该予以关注。
    对于没有履约保函担保的项目,中国人也想出了一些自己的办法来提供实际担保效能。常用的办法是垫资、小百分比付款、晚付款等,这些措施里有一部分就是要求承包商担保。当然,垫资的实质更是雇主变相向承包商进行项目融资,比担保的意义来得更大。但要雇主公开讲垫资的必要性,我估计十个雇主里面有九个要声称是担心承包商无法顺利完成工程而不得不采取担保措施的原因。有这一里一外的资金效应,我国工程界风行垫资行为就不奇怪了。
    通信交流 在本条款中,有效送达与无理扣压拖延等定义比较重要。FIDIC的有效送达只有三种,面交有收据、邮寄、信差,其他形式都不能算法定送达。比如市面上常见的快递公司,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的收件收据是不能按法定送达来对待的。只有快递公司把对方签收的签字收据复印给你,才算是有了法定的送达证明,否则直接拿着快递公司的收件单上法庭,文件的送达效应是不会被确认的。邮寄就不同,你只要有发出挂号信的收据,邮局也没有相应的退件证明,就可以被确认为法定送达凭证。
    当然,有效送达合同也可以自行约定方式,但这种约定要考虑好“送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送达有效性的问题直接关乎文件能否法定生效。管理严格不严格,就体现在这些细节上。送达有效性经常被有心人利用,因为它还直接与法定时效挂钩,由于法定时效已过,被法庭宣布不再支持诉讼请求的情况很多。
    关于文件无理扣压与拖延,这种事在工程操作中比较常见。一般无理扣压与拖延都是有效送达之后才产生。送达无效,则事件本身没有发生,怎么会有扣压与拖延事件呢?所以千万不要想“甲方知道这个事”就算完了,没有送达效应,甲方完全有理由说这个事情还没有发生,或者任意解释事件状况。
    无理扣压与拖延这种事由于是发生于“有效送达”之后,所以无论如何都是“扣压与拖延”一方理屈。另外,无理扣压与拖延不包括本条最开始说明的“通知和请求”。由于通知与请求的特性,被通知与请求方不一定非得要回复,所以不存在扣压或拖延的问题。为解决这种不明确,需要对方回复的文件一般都应该写上“请贵方于某某日内回复”等一类的用语。更常规的操作是在文件上设置一个标签栏,上面开列几个条目“需回复,需紧急回复,需一周内回复,不需回复”等。
    文件优先次序 合同文件解释次序解说如下:
    合同协议书是最终合同版本当事人签字的地方,所以放在文件解释程序首位。
    中标函是双方要约与承诺形成的最终承诺文件,从法理角度说放在双方最终的合意——合同协议书——之后的第二位。
投标函是要约,理应与承诺紧密排列,并按重要性放在承诺之后,所以排第三位。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直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除了承诺要约外次重要的双方合意,所以放在第四位。
    规范多指国家强制性要求,所以在图纸前面。FIDIC合同条件下规范还包括设计提供的工料规范。由于这些文件多是基础技术数据,是图纸设计与投标清单编制的依据,所以放在图纸与清单前面。
    工程量清单与其他量表,都是以上述各文件为基础编制的,只有上述文件成立后,才会产生相应的量表,所以放在这些文件的后面。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关于合同文件优先解释程序的执行惯例是比较机械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有冲突,基本都只是机械地按合同组件次序来决定重要性和有效性,实际更合理的解释方式应该是:(1)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任何文件都有一个产生的过程,往往都是后一个文件重新定义了前一个文件的要求,所以用时间靠后的文件来确定有效性更合理。(2)以要求严者为准。由于一系列招投标事件发生,有些条款会在巨大体量的合同调整中被无意淡化,显然这种无意淡化不能视为一种“有针对性的要求”,而只能被解释为“无意之间的无心之作”,所以直接规定文件重要性为“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以要求严或要求高者为准”,就更为合理。
    承包商在中标之后,按照中标对应的投标承诺再报一份全新完整的商务标,并说明所有投标承诺以最后这份文件为准,可以解决很多合同解释程序中发生的问题。(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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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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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七)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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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九)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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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好的,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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