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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建设 厅 二○○六年六月

本主题由 TCD 于 2008-8-27 21:47 分类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建设 厅 二○○六年六月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二○○六年六月
前  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1、总则

1.1 规划目的
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要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按城镇规划标准编制。

1.3 规划依据

1.3.1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1.3.2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3.3 《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1997年)

1.3.4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05年)

1.3.5  城镇(乡)总体规划

1.3.6  城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7  城镇(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8  国家、省、市有关村庄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与标准等

1.4规划原则

1.4.1  集中发展的原则。调整现有农村居民点布局结构,减少村庄数量,壮大村庄规模,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鼓励合村并点。

1.4.2  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充分利用原有村庄用地进行旧村改造,新建用地要尽量选择非耕地进行建设,集中紧凑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已搬迁合并村庄要尽快进行土地复垦,实现退房还田或还林。

1.4.3  远近期结合、切实可行的原则。村庄规划要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为而行;同时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4.4  传承文脉的原则。规划布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合理继承原有的布局结构、空间形态,保护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标志物,体现各地不同的民俗风情,突出地方特色。

1.4.5  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全面建立防洪、防火、防疫、防污染、减灾的公共安全体系。

1.5 规划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布局规划基础上,明确村庄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时序,科学进行村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在市(县)、镇(乡)总体规划指导下,以镇(乡)为单位,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进行编制。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1.7 规划期限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村庄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或调整。
2 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 村庄用地分类
村庄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其中水域和其它用地不列入建设用地统计。详细内容见附录C《〈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及说明》。

2.2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平原地区城郊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人,其它居民点不得大于100平方米/人;丘陵山区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人(见表2-2)。

位于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或法定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或法定规划要求执行。

2.3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村庄规划要合理控制各类用地比例,规划四类主要用地按“表2-1”进行控制。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4%。

表2-1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村
基层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55~70
70-80

C
公共建筑用地
6~12
2-4

S
道路广场用地
9~16
8-15

G
公共绿地
2~4
2-4

四类用地之和
72~92
82-95


2.4 宅基地标准
村民宅基地标准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的村庄,村址建在平原地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见表2-2)。

如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村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其确定的标准低于上述条款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高于上述条款的,按本导则执行。

表2-2

居民点类型
人均建设用地

(m2)
户均宅基地

(m2)
容积率

城郊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90
≤166
≥0.5

山区居民点
≤80
≤133
≥0.4

其它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100
≤200
≥0.3

山区居民点
≤80
≤133
≥0.4

3 村庄分类

3.1 村庄规划分类
3.1.1 根据自然环境、历史发展过程、现状建设基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结合地区发展需求,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扩建型和新建型两种类型。

3.1.2 按照村庄规划期末常驻人口规模,将村庄分为小于500人、500-1000人、大于1000人三种规模。

3.1.3 村庄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3.2.1 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充分挖掘村庄用地潜力,加强绿化、环境卫生建设,完善设施配套水平,提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

3.2.2 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妥善处理好新旧村的建设关系,延续和发展原有的村庄格局,衔接好新旧村庄的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构成等要素,选择合适的发展方向,促进村庄合理有序地发展。

3.2.3 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形成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避免无序的蔓延。

3.2.4 历史文化遗存丰富、自然风景资源优美,属于自然与文化遗产,已纳入国家和地方保护范围,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民风俗和旅游价值的村庄,应编制保护规划。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的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3.3.1 需要新建的村庄应首先考虑向城镇、集镇、行政村迁并。

3.3.2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规划用地布局合理,住宅组织有序,设施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人,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3.4 村庄撤并
3.4.1 根据乡(镇)域规划,本着大村并小村、强村并弱村、交通便捷的村并交通不便的村、合并临近村的原则,因地制宜撤并村庄。

    3.4.2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原村址进行,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统一规划。
4 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4.1.1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1.2 村庄建设规划应立足于旧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整合,改善生活居住环境。

4.1.3 新建村庄建设用地应选择在水源充足,通风、日照和地质地形条件适宜的地段,宜选择荒地、薄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和其它农用地。

4.1.4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高等级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4.1.5 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良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它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4.2 规划布局原则
4.2.1 集中布局,紧凑发展。采取集中紧凑的集约式布局,节约用地,保持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的服务半径,节约基础设施投资,同时要避免穿越过境公路、高压线等大型基础设施。

4.2.2 利用现状,结合自然。 与现状布局结构、道路系统相结合,减少拆迁量。与现状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相适应,规划布局宜活泼自然,不宜过于追求方正、规则。

4.2.3 方便生活,有利生产。村庄布局要达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改善日照、交通、卫生条件和配套设施水平,满足村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需要。

4.2.4 继承传统,改善景观。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保持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形态,改善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4.2.5 汽车专用公路和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应避免从村内部穿过;现状已经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庄,应进行调整。

4.3 规划布局类型
4.3.1 村庄布局通常分为集中式布局、组团式布局、分散式布局。布局示意见附录B。
5 住宅

5.1 住宅建设标准
5.1.1 住宅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

5.1.2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5.1.3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5米。

5.1.4 村庄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5.2 住宅设计原则
5.2.1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5.2.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5.2.3 低层住宅宜采用联排式,鼓励多层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住宅,经济发达地区应限制平房建设。

5.2.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5.2.6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

5.3 住宅平面设计
5.3.1 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

5.3.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5.3.3 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5.4 住宅立面设计
5.4.1 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5.4.2 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5.4.3 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6 公共设施

6.1 公共设施分类
6.1.1 村庄公共设施可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性公共设施两类。

6.1.2 公益性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

6.1.3 商业服务性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和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6.2.1 公共设施应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新型农村保障制体系的要求配置。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6.3.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规模较小基层村集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建。

6.3.2 村庄公共设施应集中设置、形成规模,成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

6.3.3 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6.3.4 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庄住宅建设同步建设和使用。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余地。

6.3.5 小学、初中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6.4.1 公益性公共设施按照村庄人口的规模选配,应符合表6-1和6-2的规定。经济条件较好的,可适当提高。

公益性公共设施选配套标准                           表6-1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500人
500-1000人
>1000人

行政管理
村委会




教育
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



初中
-
-


文化
文化活动站(室)




图书室
-



老年活动室
-



医疗
门诊所




卫生所
-



计生站
-



体育
室内体育活动室




健身场地




篮球场





注:◇为建议配置,◆为必须配置,-为不需配置

公益性设施面积标准                           表6-2

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m2)
服务人口(人)
备注

1.村(居)委会
200-500
管辖范围内人口
   

2.幼儿园、托儿所
600-1800
所在村庄人口
2-6班

3.文化站(室)
200-8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4.老年活动室
100-2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5.卫生所、计生站
50-100
同上
可设在村委会内

6.运动场地
600-2000m2(用地面积)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7.公用礼堂
600-1000
同上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

8.文化宣传栏
长度>10m
同上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或设在村口、绿地内


6.4.2 商业服务设施按照市场需要进行配置,规划应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商业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表                           表6-3

人口规模(人)
<500
500-1000
>1000

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
>200
>400
>600

7 生产建筑用地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7.1.1 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7.1.2 鼓励家禽家畜的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防护距离。

7.1.3 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

7.2 工业用地
7.2.1 工业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对外交通方便。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7.2.2 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7.3 仓库及堆场用地
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8 绿化景观规划

8.1 绿地分类
8.1.1 村庄绿地可分为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公共绿地可分为小公园、街头绿地。

8.1.2 村庄绿地应结合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布置。

8.1.3 规模较小的村庄应结合公共设施规划街头绿地,规模较大的村庄可设置独立的小型公园。

8.2 绿地配置标准
8.2.1 新建的村庄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

8.2.2 村民人均公共绿地标准按表8-1执行。

表8-1

人口规模(人)
<500
500-1000
>100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0.5
≥1.0
≥1.5


8.2.3 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村庄干道相邻,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8.2.4 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5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

8.3 公共绿地布局原则
8.3.1 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林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绿化植物可以选择经济作物和观赏果林,既满足生态要求,又符合农村特点、提供经济收入。

8.3.2 绿地建设重点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

8.3.3 加强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绿地布置与水面结合。

8.3.4 集中绿地可适当布置活动场地、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

8.4 风貌特色
8.4.1 根据村庄原有地域要素,包括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地貌特征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景观特色。

8.4.2 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新建建筑应强调与原有建筑风貌的协调,反映地方特色。

8.4.3 住宅应以坡层顶为主,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连排住宅长度不宜超过50米。

8.4.4 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村庄环境充分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

8.5 景观节点
8.5.1 村口可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村口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

8.5.2 村中心地段建设应精心设计、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

8.6 河道景观规划
8.6.1 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沟通,河道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8.6.2 河道驳岸宜随岸线自然走向,采用斜坡形式,修饰材料以地方材料为主,并与绿化相结合,创造良好沿河景观。

8.7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8.7.1 环境设施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

8.7.2 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集中绿地等公共空间,尺度适宜,结合环境场所要求,采用不同的手法与风格,营造丰富的村庄环境。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用材应乡土,利于排水;围栏设计美观大方,采用通透式;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
9 基础设施

9.1 规划原则
完善道路、环境、电力电信和给水排水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村庄公共安全体系的措施。

9.2 道路
9.2.1 布局原则

·保证道路车行入户。

·1000人以上的村庄可按照三级道路系统进行布置,1000人以下的村庄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

9.2.2 道路等级

村庄道路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道路三级。

村庄主要道路的间距宜在120米-300米,村庄主、次要道路的间距宜在100米-150米。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

9.2.3 道路宽度

主要道路:路面宽度10-14米,建筑控制线14-18米;

次要道路:路面宽度6-8米,建筑控制线10米;

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米。

9.2.4 道路照明

村庄主要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9.2.5 道路材料

村庄道路可根据当地特点,因地制宜选取材料进行硬化。

9.3 停车场
9.3.1 停车场根据村庄条件按每户0.5-1.0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其中私家农用车停车场地、多层公寓住宅的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停车可结合宅、院设置。

9.3.2 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9.3.3 公共停车场地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所统一安排。

9.4 给水工程
9.4.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水压要求、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9.4.2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供水水源可与区域供水管网相衔接。

9.4.3 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综合用水指标选取近期为100-120升/人•日;远期为150-180升/人•日。水质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村庄可实行分质供水。

9.4.4 输配水管网的布置,与道路规划相结合。

9.5 排水工程
9.5.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9.5.2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主要指生活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9.5.3 村庄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地区可采用分流制。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处理。有条件地区可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处理设施、高效生态绿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

9.5.4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9.6 供电工程
9.6.1 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村所辖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9.6.2 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

9.6.3 确定中低压主干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9.6.4 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9.7 电信工程
9.7.1 邮电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邮政、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

9.7.2 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电信线路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等地区。

9.7.3 确定镇—村主干通信线路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道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

9.7.4 广播电视工程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其管线应逐步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村庄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播电视通道位置。

9.8 工程管线综合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各项管线地下敷设,可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规划。

9.9 能源利用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桔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构建节约型社会。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集中供热解决村庄取暖需求。

9.10 环境卫生设施
9.10.1 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中转站位置、容量。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有条件的村庄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运送至乡镇以上的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置。

9.10.2 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100%,普及水冲式卫生公厕。村庄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一般为300米,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

9.11 防灾减灾
9.11.1 消防规划

村庄按规范保证建筑和各项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的自然水体作为村庄消防用水,否则应结合村庄配水管网安排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

9.11.2 防洪规划

村庄所辖地域范围的防洪规划,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通常按照10-20年一遇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

邻近大型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防护对象的村庄,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9.11.3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

9.11.4 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9.11.5 防疫规划

提出疫情预防和治理措施。

9.12 竖向规划
村庄的竖向规划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9.1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作量。

9.12.2 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应符合表9-1的规定。

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                    表9-1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广场
0.3-3.0

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0.3-2.5

2、运动场
0.2-0.5

3、杂用场地
0.3-2.9

绿地
0.5-1.0


9.12.3 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

9.12.4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12.5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村庄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12.6 建筑场地的标高应与道路相协调,至少一侧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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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则

10 附则

10.1.1 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10.1.2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录A 规划编制程序及成果要求

A.1 基础资料收集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对村庄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乡(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文资料

(2)用地现状情况(用地分类至小类)及分析。

(3)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规模。

(4)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

(5)各类公共设施规模和分布。

(6)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

(7)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

(8)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9)村庄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A.2 规划成果
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两部分。

A.2.1 规划说明书内容:
不同规模的村庄、不同建设类型的村庄可以按照下列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A.2.1.1 现状概况

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与周围村镇、城市的关系、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村庄发展过程、现状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村庄组织情况等。

A.2.1.2 规划依据、规划原则。

A.2.1.3 规划内容

(1)村庄发展条件分析

对村庄区位、交通、经济、旅游等方面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提出规划目标。

(2)村庄规模及发展目标

明确村庄人口与用地发展规模预测,明确村庄发展方向,用地范围。

(3)村庄建设环境与场地分析

分析村庄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建筑形式与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与村容村貌、对外交通联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建筑质量评价,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的建筑。

(4)规划布局

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

(5)基础设施规划

道路交通:说明主次干道的位置、走向、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给水排水:确定用水指标,预测生产、生活用水量,确定水源、水质要求,配水设施位置、规模等,确定供水管线走向、管径,预测污水量和确定排放体制、排放渠道;

供电电信: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等。

广电: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与村庄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结合村庄道路规划考虑广电通道位置。

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确定村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去向,中转站位置、容量;按照标准设置废物筒、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

防灾减灾:村庄和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提出防洪设施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措施;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提出地震灾害防治的规划与建设措施。

竖向规划:根据地形、地貌,结合道路规划、排水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竖向设计标高。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坐标与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

绿化设置标准,绿化系统,主要公共绿地的规划设想,主要景观节点的规划设想,环境设施规划。

对住宅设计、院落布置形式,群体组合、出入口等规划的说明;各类公共建筑的类型、规模、布局和空间环境设计的说明。

(7)规划实施时序与保障措施。

A.2.2 村庄建设规划图纸要求
附表一

序号
图纸名称
图纸比例
主要内容
备注

1
村庄位置图
自定
确定村庄的区域位置、关系,进行区位分析。


2
现状图
1:500-1:2000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的性质、范围,进行用地和建筑质量等分析评价


3
规划总平面图
1:500-1:2000
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


4
道路交通规划图
1:500-1:2000
标明道路的等级、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车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


5
竖向规划图
1:500-1:2000
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
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1:500-1:2000
进行水源选择,确定给排水系统;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


7
住宅院落与群体设计
自定
确定住宅与院落的关系,家庭种植、养殖、库房的位置,院落布置形式,群体组合、出入口等。


8
住宅单体选型
1:200
确定各类住宅类型、标准及主要平、立面图


9
表达规划意图的分析图
自定
绿化、景观、透视、鸟瞰等



注:1、备注中◇为建议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为必须完成内容

    2、村庄规划图例可参照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A.2.3 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村庄用地计算表                            附表1

分类

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   年
规划  年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R
居住建筑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G
绿化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100
   
   
100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村庄规划范围用地
   
   
   
   
   
   


注:村庄人口规模现状  人,规划  人。

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附表2

项目
计量单位
数  值

居住户数

   

户均占地面积
m2/户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人/户
   

总建筑面积
万m2
   




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公共建筑面积
万m2
   

户均住宅建筑面积
m2
   

人口密度
人/hm2
   

停车位

   

绿地率
%
   

容积率
——
   


 
附录B 村庄用地布局示意

B.1 村庄基本布局模式示意
B.1.1    集中式布局

以现状村庄为基础或重新选址集中建设的布局形式。

布局特点:组织结构简单,内部用地和设施联系使用方便,节约土地,便于基础设施建设,节省投资。

适用范围:平原地区特别是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村庄;现状建设比较集中的村庄;中等或中等以下规模村庄。

集中式布局常用形式:

  



B.1.2    组团式布局

由二片或二片以上相对独立建设用地组成的村庄,多采用自由式布局形式。

布局特点:因地制宜,与现状地形或村庄形态结合,较好地保持原有社会组织结构,减少拆迁和搬迁村民数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土地利用率较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较高,使用不方便。

适用范围:地形相对复杂的山地丘陵、滨水地区;现状建设比较分散或由多个自然村组成的村庄;规模村庄较大或多个行政村联成一体的区域。

组团式布局常用形式:

  

B.1.3    分散式布局

由若干规模较小的居住组群组成的村庄。

布局特点:结构松散,无明显中心区,易于和现状地形结合,有利于环境景观保护;土地利用率低,基础设施配套难度大。

适用范围:土地面积大,地形复杂、适宜建设用地规模较小的山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对村庄建设的特殊要求。

分散式布局常用形式:



B.2  村庄扩展模式示意
B.2.1    新建型村庄规划

需要新建的村庄应首先考虑向城镇、集镇、行政村迁并。

需要选择新址的村庄,在区域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宜选择用地条件较好,交通便捷,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方集中建设。应避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及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B.2.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低于70户);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四周扩展模式示意

通过总体规划控制,进行有序的建设。



·临高等级公路扩展模式示意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路展开布局。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内部穿过;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应进行调整。



·滨河扩展模式示意

滨河两侧的村庄可考虑先重点建设条件好的一侧。



·临旧村建新村的模式示意






B.3 公共设施布局示意
·公共设施的布点



·公共建筑排列方式




附录C :《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及说明

一、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R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R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R3
其它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6
集贸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用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庄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它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种植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E5
特殊用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二、关于村庄用地分类的说明

1 土地使用性质单一时,可明确归类。

2 一个单位的用地内,兼有两种以上性质的建筑和用地时,要分清主从关系,按其主要使用性能归类。如村办工厂内附属的办公、招待所等不独立对外时,则划为工业用地;如中学运动场,晚间、假日为居民使用,仍划为中学用地;又如村属体育场兼为中小学使用,则划为文体科技用地小类。

3 一幢建筑内具有多种功能,该建筑用地具有多种使用性质时,要按其主要功能的性质归类。

4 一个单位或一幢建筑具有两种使用性质,而不分主次,如在平面上可划分地段界线时分别归类;若在平面上相互重叠,不能划分界限时,要按地面层的主要使用性能,作为用地分类的依据。

5、关于道路广场用地

对于能通行汽车、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均计入道路用地,路面宽度小于3.5m的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而计入该小路所服务的用地之中。

对于规划中的远期居住建筑用地,目前不进行详细布置时,其道路面积不能直接计量的,要参照近期详细布置地段中的道路所占比例进行计算,并分别归入道路用地和居住用地。

对于兼有公路和村道路双重功能的路面,可将其用地面积的各半,分别计入对外交通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
附:

  

编制委员会名单

主  任:杨焕彩

副主任:张俊乾、徐启峰、柴宝贵

委  员:梁泽庆、张林、王强、扈宁、刘仁忠、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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