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合理控制施工进度,现将工程现场签证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签证是承包人、业主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凭证之一,是控制造价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三、工程签证的范围。
1、经济签证范围:
(1)用于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费用。指非合同承包范围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以及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
(2)非承包方责任的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包括已完工程的费用和拆除、清理费用。
(3)承包人应业主要求代支付的费用。
2、工期签证范围
(1)因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的工期。
(2)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返工而使承包人增加作业天数。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的项目。
四、工程签证的内容
1、事件的由来: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事件的简要情况。
2、计量、计价的依据及金额。
3、业主、承包人和监理人(或其他当事人)等各方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手续。
4、项目业主职能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加盖公章确认。
五、签证的工作程序
承包人提交签证报告,监理人员初审后,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审核,项目业主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签证报告,返还给承包商和监理人员。
六、签证审批权限
1、在合同预备金限额内,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或工期延误在5天(含5天)以内,由现场代表审核后,经审核人员核定报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批。
2、超出上述金额(或天数)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并以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批准。
3、如遇紧急情况(如抢险)等,现场代表可先作处理,但必须按审批程序及时补办签证手续。
七、签证的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的要求,各项目业主应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工作,严格按以下规定的时限逐级对签证报告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1、承包人应在事后的14天内提交签证报告,否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业主有权决定给予签证及调整签证的内容。
2、监理人员在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的2天内作出初审并报送业主(现场代表)
3、业主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签证报告后14天作出回复(包括确认与协商意见)。并按内部职责分工和以下时限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1)现场代表在收到监理人员转来的签证报告2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后并送预算审核人员复核。
(2)审核人员在收件后3天内提出复核意见,然后报业主职能部门负责人。
(3)业主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收到预决算审核人员送来的签证报告4天内作出审批意见或上报项目业主分管领导批准。
(4)业主分管领导收到职能部门的签证报告后,原则上应在4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签证报告返回给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在当天将签证报告返回给监理人员和承包商。
八、为避免超时期回复造成损失,对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确认的时限,业主可与承包人协商,适当延长回复时限。
九、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分解签证。
十、业主的现场代表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现场签证台账。
十一、签证报告一式不少于四份,其中监理人员、承包商各一份,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及职能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