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建字(2000)第211号文件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低于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施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得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