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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关于对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处理意见(投诉处理意见书格式)

关于对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处理意见(投诉处理意见书格式)

关于对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
处 理 意 见


投诉人: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
地  址:深圳深南中路中航苑8号楼
被投诉人:湖北龙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24号元辰国际A座9楼
被投诉人:武汉华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
地  址: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6楼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一)两个被投诉人的技术标雷同;
(二)华达公司的200万元投标保证金由龙泰公司支付;
二、投诉人请求:
(一)依法裁定两个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并依据招标文件重新确定中标人;
(二)依法处罚两个被投诉人串通投标行为。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龙泰、华达公司分别对投诉事项进行了答辩。请求依法驳回投诉。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我厅于2005年6月29日接到中航公司投诉书后,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1、调查核实投诉人提供的证人、证据;2、审核两被投诉人的技术标书;3、分别听取了两被投诉人的陈述与申辩,以及对技术标书编制的说明;4、对两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依据进行了调查核实;5、召开了楚民大厦投诉调查工作会议,在进一步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质证、陈述与申辩后,组织有关专家、律师进行了论证。
根据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的事实情况认定如下:
(一)投诉书提出的“我们从被投诉人处知道了两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因投诉人未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无法查证。
(二)投诉书认为,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复函以及有关人员的谈话反映的情况是两被投诉人技术标雷同、涉嫌串通投标的证据。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时认为,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反映的情况属个人判断,不承认在谈话中向投诉人透露了被投诉人技术标雷同、涉嫌串通投标的有关信息。同时强调,复函的目的是告诉投诉人有关投诉的程序,不能作为被投诉人涉嫌串通的证据。根据上述情况,该投诉事项证据材料不能成立。
(三)投诉书提出的“华达公司的200万投标保证金由龙泰公司支付”的问题。投诉人对此提供了两个证人的电话,经调查,证明人李××不同意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证明人罗××电话号码为空号。中航公司在上述情况出现后也未在指定时间内协助落实上述两人配合调查。该投诉事项未提供有效证人,无法查证。
(四)投诉书提出的“两个投诉人的技术标雷同”并据此认为两个被投诉人串通投标的问题。第一,经调查核实,两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标书部分内容存在相似或相同的情况;第二,参加调查工作会议的专家、律师认为,投诉人应充分举证;仅根据技术标书部分内容相似或相同的情况不足以认定两被投诉人串通投标;第三,两被投诉人分别对出现技术标书部分内容存在相似或相同情况的产生原因作了解释,并举证说明本次投标文件技术标的编制和套用来源的情况。经调查核实,两被投诉人举证的情况属实。综合上述情况,该投诉事项不足以认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认定的基本情况,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11号令)第20条之第一款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二)中航公司今后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办理投诉事项。
(三)从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省成套招标代理公司在此次投诉处理中存在违规行为,该公司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教育。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送达:投诉人:中航公司、龙泰公司、华达公司
抄送:省监察厅,本厅建管处、法规处,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 本帖最后由 皮也咯 于 2006-7-9 13: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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