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定的硅酮结构密封胶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的硅酮结构密封胶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硅酮结构密封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12月20日国经贸胶办文[2002]56号文发布)
一、为进一步规范硅酮结构密封胶(简称结构胶)检测和管理工作,保证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承担结构胶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须经国家经贸委硅酮结构密封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国家《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1997)的有关标准审查批准赋予检测资格,同时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并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的认可。
三、国家认定的硅酮结构密封胶检测机构(简称:结构胶检测机械)应遵守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对待检测工作,按时完成结构胶检测任务。
四、在检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1997),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的技术要求。
五、结构胶检测机构应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内部管理,积极开展检测技术研究;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试验室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的精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六、进行新产品鉴定、产品认定、产品抽查或商检时,应按国家《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1997)进行全性能检验。
七、工程选材应按国家《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1997)进行相容性和粘结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包括工程名称、结构胶牌号及批号、型材、玻璃、附件的规格及生产单位等内容。
八、结构胶检测的全过程应做详细记录,原始记录和报告副本至少保存20年。
九、结构胶检测机构承接未经国家认定的结构胶产品,出具检测报告时应注明“国家未认定产品试验样品”字样。
十、结构胶检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对结构胶产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时,应与国家认定的结构胶生产企业核对产品批号等。
十一、结构胶检测机构应于每季度初10日内将上季度的检测情况上报结构胶领导小组办公室《硅酮结构密封胶检测情况统计表》附后。
十二、未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接国家《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1997)规定的检测和试验,出具的结构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幕墙竣工验收的合法文件。
十三、结构胶检测机构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应报结构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四、国家经贸委硅酮结构密封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如发现检测机构不执行本办法的,要求其立即改正;如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情节严重情况的,则取消其检测结构胶的资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