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章的知识
很多人对于合同文本、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中的印章(到底加盖哪种印章)表示概念不清,关于印章的讨论在各大论坛都有出现,浏览到相关知识点,特与大家共享。并欢迎讨论。
(一)印章种类及效力进行简单概括:
(1)法人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与工商登记一致)且代表法人的印章。不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或社团法人都拥有一枚法人印章(大多为圆形)。在正常情形下,法人印章的出现,无疑代表着相应法人的出现,也就是说,法人印章全方位代表法人。
(2)法人分支机构章,即刻有法定名称且刻明分支机构名称的印章。这类印章不能代表法人,它仅代表法人分支机构,当然此类印章仍需经管理机关的登记。即使在以后合同里出现需法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仅是因管理不严承担过错责任而与印章问题没有任何关系。
(3)法人专用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且刻明某项事项专用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它只能在特定的方面或特定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而不能全方位地代表法人。法人职能部门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并刻明职能部门名称的印章。值得指出的是,该印章与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并非同一概念。
(4)法定代表人印章(私人印章)。一般情况下,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出现在该法人所订立的合同上,它就代表着该法人,但若出现在与法人无关的场合,则该印章仅代表自然人自己。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印章使用应注意如下几种问题:
(1)当盖不盖。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必须有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进行签名、盖章,而没有加盖印章则极易产生合同纠纷。
(2)盖而不当,即虽然合同上加盖印章,但种类并不符合要求。对此种情况,一般认为,虽然盖错了印章,但合同各方当事人也算作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合同仍应该依法履行。
(3)当而不全,即合同上存在必须盖章确认的特殊条款,但并没有所有的当事人都盖章确认。(4)全而无权,即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齐全的,但加盖印章的人却是无权加盖者。这种情形可能是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等类行为。
(二)合同签订的印章问题
一般合同签订成立后就宣告生效(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要求时,合同签订成立后,还需经满足特别要件,该合同才正式生效。),而合同各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然就成为签订的标准。由此推出,合同当事人的盖章不仅成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而且还是证明合同成立与否的证据要素。而对另有约定或补充条款合同方当事人也有必要分别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合同签订时印章问题主要有如下情形:(1)如果合同上有关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时,该方当事人不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而且还必须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果缺少一方的印章,该合同的司法安全系数将大为降低。(2)必须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合同必须依法加盖审批机关的印章,否则该合同是不生效的。(3)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条款,只能加盖法人的骑缝印章、合同章而不能是法人职能部门章,否则必须重新加盖印章予以确认。(4)若合同文本没有装订成册,还必须对合同整本以骑缝盖章的方式对每页进行确认。(5)确保按照不同合同种类、不同的使用方法的印章的正确使用(如前文所述)最为重要,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