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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监理必须介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监理必须介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出处:《中国建设报》
作者:江 毅
         工程安全责任为题是目前行业议论颇多,但仍有待于深入探讨的问题。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是否承担工程安全责任,我们认为从法理上讲监理无责任,但又不能笼而统之一概而论。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施工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由施工企业负责。所有,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2.1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 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贬值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包合同。”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设置。”上述矿说明,为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恐怕也是题中之义。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文已被浏览 1021 次)
要爱护论坛,不要灌水、发垃圾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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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做一个监理真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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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撒,郁闷啊,不管是质量还是安全出了问题监理就有责任,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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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空话!有事就找监理的麻烦。没事的时候,谁把监理放在眼里?谁拿监理的意见当回事了?可以说,在建设的四方之中,最没发言权的就是监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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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理制度理论上讲监理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监理的工作范围“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且监理规范里面也无对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但国家的法律这样规定,就应该认真执行,就像长江堤防在98年洪灾中冲毁,国家领导人视察时痛斥豆腐渣工程,提出一个监理旁站观点,就产生了监理旁站制度。
中国的事情就是这样往往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但我想终归还会向更合理科学的制度方向发展的。
其实爱一个人并不是要跟她一辈子的。我喜欢花,难道我摘下来你让我闻闻;我喜欢风,难道你让风停下来;我喜欢云,难道你就让云罩着我;我喜欢海,难道我就去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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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不能承担

是啊!是啊!是啊!是啊!是啊!不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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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这样的观点,监理不好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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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啊,我们监理的命几乎是系在施工单位的手上。安全?靠谁能做到完全按59-99标准来做啊,看谁的运气好,出了事都得背负一定的责任
学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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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法里面明确规定监理必须管安全,现在应该叫四控两管一协调拉!!!责任越来越大,但是监理费却越来越低,工程会管的越来越好吗???明显违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啊!!!!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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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安全不到位,就报告安全监督部门,不然出了事,吃不了兜着走,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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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不该负安全责任

  监理如果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的审查方面工作已经作到位,至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这也体现了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如果把责任强加于监理身上,那是不合理的,大家可以想想,施工单位冒风险作业赚了钱,谁得益了?是施工单位。监理得到了什么,什么也得不到,也许还可能得到施工单位“好评”,你操什么心,死人我来扛,伤者我来背,我有钱我怕什么。
  
  监理扛安全责任,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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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必须介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我认为必须介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因现在国家建设厅对安全很重视,三番五令的要求严抓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所以现在许多监理公司都配备了现场安全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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