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负责制与公司监管
我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是负责制。同时,监理公司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及其总监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如何正确处理这两者关系,我们一直在思考。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摸索,我们把监理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及总监的监督管理概括为“两书一报一查”。
所谓两书,就是总监授权书(或任命书)和项目监理责任书。它是监理公司授予总监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书面凭证。有了总监任命书,总监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就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所赋予的一切职权。从法律上讲,总监是一种职务代理,其行为均代表监理公司,其相应的民事责任都应该由监理公司最终承担。项目监理责任书是监理公司为解决总监的责任与权力相匹配问题而设,内容主要是明确总监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指标、监理质量责任以及承担责任主要方式。作为民事法律责任的对外承担者,监理公司仅仅对总监赋予权力是不行的,总监还应该承担与权力相应的责任,否则,权力就会失去制约。有了这“两书”,总监的权力和责任明确了,总监负责制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
“一报一查”制度即是对总监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有限监督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报”即监理月报,是总监组织编制的,反映监理工程当月在进度、质量、投资等各项指标方面的完成情况以及对当月的监理工作进行小结的报告。监理月报是监理公司合同管理及技术部门了解监理工程各方面情况的重要信息渠道。“一查”即监理质量检查。从信息的流向来讲,“一报”、“一查”是两个相反的信息流向,监理月报是从下向上流动;而监理质量检查则是由上向下的流动。监理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是对总监及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最直观、最现实的了解。监理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检查应根据项目监理责任书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内容制定相应的检查表,以便使检查定型化,同时也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