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建筑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近几年来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业主越来越精明,擅长以合同文本不合理要求来降低投资风险,将投资风险通过一些霸王条款或隐含一些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随着市场规范化,不能象以前不管合同条件如何,先签合同再说或想通过施工过程中签证、索赔方式赚取利润的途径已经很难行的通了。施工企业必须注重合同评审、利用合同方式化解风险,合同评审各相关职能会签,行政班子评议后方可外送。合同签定后,在合同履约方面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工程款的回收。尤其是一些苛刻的业主想恶意拖欠工程款并千方百计在施工单位履约方面吹毛求疵,作为承建方应以高水平的施工组织能力和对业主高度负责的职业水准,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满足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要求,使施工方在工程款回收中处于主动地位。(未完待叙)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中发生过部分“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其原因,表面上看是由于部分项目单位专业管理经验不足,实际上深层次原因在于缺乏政府投资约束机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按照这一改革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正在积极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代建制工作。第一个试点项目的招标工作已经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也正在进行,同时,各级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进代建制工作。
《决定》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开竞争机制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经济合同以及法律手段来约束代建单位执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任务。
实施“代建制”,有利于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对“代建制”项目,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交给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能较好地理顺政府投资项目中各方的责权利,从而使政府从微观管理、具体项目管理上解脱出来,重点进行宏观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工作。 。(未完待叙)
[ 本帖最后由 雷工 于 2006-2-26 20:4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