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派员监督制度
×××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派员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重大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派员监督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集团确定。
第三条 现场派驻人员由集团统一委派,由集团从其他成员企业抽调或从集团外进行外聘。现场派驻人员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现场派驻人员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设备采购、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现场派驻人员开展监督与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场派驻人员与建设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现场派驻人员不参与、不干预建设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集团企管部负责协调现场派驻人员与建设单位的关系,负责建设项目现场派驻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场派驻人员职责权限
第七条 现场派驻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 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条件、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标准及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 检查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 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现场派驻人员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
第九条 现场派驻人员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召开或参加建设单位与监督事项的有关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等情况;
(四)向参加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现场派驻人员按规定进行的检查,如实向现场派驻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现场派驻人员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建设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设单位提出异议的,集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现场派驻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合同管理、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集团要求报告的或者现场派驻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现场派驻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资产流失及现场派驻人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团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章 工作纪律及奖惩
第十四条 现场派驻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建设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现场派驻人员不得泄露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现场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建设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建设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建设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现场派驻人员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集团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现场派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将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对建设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 与建设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发现现场派驻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集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 集团内通报批评;
(三) 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或重组;
(四) 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五) 暂停项目建设;
(六) 暂停建设单位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阻碍现场派驻人员按集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 拒绝、无故拖延向现场派驻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 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 有妨碍现场派驻人员按集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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