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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共4部分)

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共4部分)

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 项目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机构
1.1.1项目设安全领导小组
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1.1.2项目设安质室、专职安质人员。
1.1.3 各施工生产班组内应设兼职的安全大员,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
1.1.4项目安质员受本项目的经理领导,同时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系统领导与业务指导。
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  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主管施工和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检查考核,真正做到领导负责、逐级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
1.2.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安质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1.2.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每年或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2 安全管理及制度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包括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实施、检查和考核。
3 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项目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标准》,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消灭不合格工地。通过建立优良工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内容。
4 项目必须按国家及各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保证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资源投入,为作业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则规范佩戴和使用。
5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6  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6.1 项目领导及安全专(兼)职人员,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2 项目每年要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学习,并进行考试,登记备案,合格后上岗。
6.3 按规定对“三新”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
6.4项目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
6.5 对项目所属员工及招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6.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防护员、巡道员、道口防护员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7  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6.8每一件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
7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
7.1 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2  对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8  建立合格分承包方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8.1  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将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8.2  分包、转包或租赁,必须签订承包和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必须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分包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8.3  对劳务分包的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资质和安全资质证,并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要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未经评价合格的队伍严禁使用。
9 强化营业线施工管理控制
9.1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包括营业线行车设备的施工作业、封锁转线、防护、维修养护、桥梁架设、箱涵顶进,轨道车运用,行车线及周边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其它施工作业。
9.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和施工所在地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各运输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手续不全的严禁开工。
9.3  营业线施工中,要严格按铁道部《行车规则》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严格按各专业《施工安全技术规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在铁路电气化区段施工时,要严格按《电气化铁路安全规则》的要求办理。
10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管理
10.1 特种设备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各类起重机械、厂内车辆(含轨道车)等。
10.2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10.3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应经安全质量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0.4 特种设备的检验、大修理计划,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提报公司物资设备部,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检验单位进行安装和检定,检定周期按规定的周期及时送检,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及时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10.5禁止转借、转租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报废时,同时将使用证、牌照缴回物资设备部,并报安全质量部备案。
10.6特种设备操作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审核,取得授权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10.7 严格执行安全设备定期检验、检定制度
10.7.1 安全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要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
10.7.2 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并定期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11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11.1要保障从业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1.2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对从业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应极积的组织治疗。
11.4 应积极进行职业病及危害项目的申报和治理工作,项目经理部每项工程开工前,要按规定对职业危害进行辩识。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对职业病科报身体检查人员名单。如实进行危害项目的申报,及时对危害项目进行检测和治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12 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搬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标识、隔离等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13 消防工作的管理
13.1  项目管内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生产车间、基地、料库、生活区域等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备齐防火用品,做好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消防演练,对有较大火灾因素的场所和消防设备做好标识,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备品齐备。
11.2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动火,所有火源都必须在有效控制管理之下,预防火灾发生。
13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建立交通运输设备管理办法和安全制度,对各类载人、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保养,司乘人员认真执行交通法规,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减少肇事事故的发生。
14  要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制定和执行“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15 安全检查
15.1定期检查
15.1.1项目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15.1.2 项目的安全检查人员每旬组织一次检查;
15.1.3项目要结合上级要求、阶段性活动、生产特点组织各种定期安全检查;
15.1.4 定期、阶段性检查要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总结。
15.2 随机检查
15.2.1项目安全检查人员对管内实行经常性的检查;
15.2.2 检查要有记录。
15.3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限期整改,并对结果进行验收。
15.3.1 责令立即改正;
15.3.2 签发安全通知书、指令书;
15.3.3 通报、曝光;
15.3.4 经济处罚;
15.3.5 停工整顿。
16 事故管理
16.1 各类事故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铁程安[2004]86号《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九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等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6.2 事故范围: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交通肇事事故、职业病及中毒事故。
16.3 事故的报告
16.3.1 发生各类事故时 ,均按事故报告规定及时上报。
16.3.2 报告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以最快方式将事故概况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和值班调度,再由主管部门及时转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转移现场物件时要作好记录、标记或摄像拍照。
16.3.3 项目的安全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月报表及总结。
16.4事故调查
16.4.1 各类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理权限调查处理,由上级组织负责调查的事故,应及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16.4.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和人员伤亡、物资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6.4.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16.5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
16.5.1 轻伤事故、行车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资料经公司审查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16.5.2 多人负伤、重伤事故、行车险性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报集团公司;
16.5.3 死亡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结案。
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报送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有不妥之处时,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的权力。
16.5.4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中毒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公安、消防、防疫部门调查处理,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17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工作应及时召开各种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不定期例会。
17.1 定期例会
17.1.1 项目每旬(或月)要召开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提出安全问题,找出安全重点,制定控制措施;
17.1.2 施工班组要在每天布置工作会上,结合施工生产实际,落实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防护措施。
17.2不定期例会
17.2.1 交班会:项目发生行车一般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及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滑坡时,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公司交班,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17.2.2 项目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适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应通报情况及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决定;
17.2.3 由主管部门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现场会,传达贯彻上级文电要求,部署阶段性工作要求,总结交流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17.6.4 各种安全例会内容要有详细记录,由安全专职人员填写。
18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项目要建立安全奖罚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实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评比工作
“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工作是搞好施工生产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良好载体和可靠途径。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对施工工地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项目在施工生产中要认真遵照执行。项目定期安全检查,应认真执行该办法,按照检查评比的内容,量化安全工作标准,测量评价安全工作绩效。
20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则、命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员,要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按规定和计划要求选派责任心强的职工参加安全培训,及时取得上岗资格证。
3、每年要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登记备案。
4、按规定对“三新”人员进行三级教育,一级教育由公司安质部,二级教育由各项目负责,三级教育由工(班)长负责,并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上岗。
5、项目雇用的民工、临时工应视为“三新”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填写登记表,否则不允许上岗作业。
6、每一件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措施和技术交底。
7、特种作业人员除参加项目及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外,还须参加经国家授权机关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上岗,并接受定期复审。
三、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
1、公司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检查贯彻执行上级的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完成、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落实和听取安质部门关于上一个月公司安全工作的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的报告。
2、公司下属各项目,每旬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现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到位的情况,确定安全工作重点,检查安全目标管理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听取安全员对上旬安全工作的汇报。
3、项目坚持每晚施工生产碰头会,由项目副经理主持,参加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班组长,总结当天的施工生产情况、安全情况,布置第二天工作,强调安全重点及措施的落实。
4、班(组)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由班(组)兼职安全员主持讲评一周的安全工作情况,选读有关安全工作材料,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5、班(组)必须每日坚持15分钟的班前会,在安排工作的同时,进行当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6、安全检查部门每月召开一次施工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对安全施工重点指派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四、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制度
1、在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必须明确该项目的危险点、危险源及其预控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需要的设备、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列入采购计划。
3、安全技术措施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指影响人身安全和健康及设备安全的),预防各种伤亡事故,以及机械设备使用中的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确保行车安全等各项措施。
4、施工现场及生产场所的一切作业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前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分项工程要由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环境的安全交底。
5、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和多工种交叉作业等施工项目,必须严肃认真执行经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项目严禁作业。
6、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和其他危险作业,必须严肃认真执行经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后再作业。
7、对于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在首次应用时其安装、拆除及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设计、制造部门或主要设计与加工人员共同编制,并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8、施工作业中因任务变更或原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对继续施工有影响的,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向施工人员交底方可继续施工。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2、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遵章守纪,确保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3、按规定标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4、讲文明、懂礼貌,施工现场不得乱涂、乱画,不得随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乱泼脏水,下班前将所管辖分担区清理干净。
5、现场推行标准化、规范化作业,采用标准的电源箱、柜、集装箱式的电焊机,设置标准的安全围栏。
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文明施工责任划分定置图、工程设置总平面布置图及工程概况说明、项目负责人。
7、施工现场要设置大块醒目标语,各种标志、警示齐全。
8、材料堆放牢固整齐,按不同物资、型号分类堆放,且要有标识。
9、场区平整,道路畅通,作业场地安全设施完备。
六、项目安全奖惩制度
1、 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把安全当作企业的大事来抓。项目经理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干部要认真落实安全负责制,严格安全管理。
3、安质员必须恪尽职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谋私利、不恂私情、按章办事,力求减少各类事故和危险源的发生。
4、项目设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对在安全工作上取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
5、安全先进奖励
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职业健康安全先进活动,召开项目安全工作表彰大会。对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班组、个人给予表奖,对业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分别呈报上级单位,请求给予表彰。对安质员在工作上认真负责、管理业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于防止危险源和各类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按上级奖励办法执行,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在安全工作上管理不善,职业健康安全形势恶化、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各种危险源不断发生,及虽未构成事故但事件性质严重的班组实行处罚制度。
(1)、人身伤害事故
   (A)发生一次1-2人人身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3000元;
   (B)发生一次3-4人负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5000元;
   (C)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1万元;
   (D)发生一次1-2人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处罚款1万元;
   (E)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处罚款2万元;
   (F)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款5万元;
   (G)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死亡事故,每发生一件或死亡1人处罚款5万元。
   (H)发生一次3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款8万元、每重伤一人罚款3万元;
   (I)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每件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10万元。
(J)合格供方或分包队伍发生工伤施事故对发包单位进行罚款,每死亡1人处罚款2万元、每重伤一人罚款0.5万元;
(K)对各类从业人员非责任人身伤亡事故及非生产性工伤、合格供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定责部门虽未定性为事故但性质严重的危险源,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视其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实施内部定性定责,比照同类事故处罚。
(2)、行车事故
行车事故除所在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处理外,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3)、人身伤亡事故
(A)2人以下轻伤: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项目党政正职、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各罚款300元
(B)重伤:重伤一人给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重伤二人给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罚款1500元;单位党政领导、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免发当月生产奖并各罚款500元;
(C)发生一次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待岗;
(D)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上报公司。
(E)责任事故个人有限赔偿办法
(4)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由直接责任者按下列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A)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赔偿。
(B)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赔偿6千元。
执行事故个人有限赔偿时,在保证责任者基本生活条件前提下,赔偿金额从责任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事故直接责任者表现好的,在收缴应赔偿金额二分之一以上时,可适当减少赔偿。
事故直接责任者受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实施个人经济赔偿。
7、为规范安全行为,强化职工“两纪”,坚决制止和处理“两违”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违章违纪者,做如下处理
(1)、按公司规定,对生产中发生的A、B、C类问题的处罚。
a)  对责任单位罚款:A类2000至20000元;B类1000至3000元;C类500至1000元。
b)  对责任者罚款:A类300至800元;B类100至300元;C类50至100元。
c)  问题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离岗培训;离岗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按其单位的有关管
(2)、对其它各种违章、违纪,可能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罚款100-300元;
(3)、对已造成一定的后果的危险源,虽未定责构成事故的责任人员罚200-800元,对责任领导者罚款100-500元;
(4)、由于安全管理混乱,被上级单位检查通报、罚款的,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信誉的,均对责任单位罚款按上述规定加倍或罚款2000-5000元。受省级以上媒体通报暴光的,另罚款5万元。 对本规定的经济及行政处罚,本着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5)、对发生各种危险源、事故苗子、构成事故的定性定责,项目可提级按上述处罚办法办理。同类事故、同类重大危险源、事故苗子,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的,应加重处罚。
(6)、对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待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7)、因发生事故受处分而影响工资、奖金的人员(事故直接责任者除外),受处分后积极工作,遵章守纪,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经过处分规定时间二分之一,上报公司请求恢复受处分前的工资奖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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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业的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施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项目的各种规章制度,按要求上岗作业。
3、施工中必须持证上岗。
4、营运线施工作业的防护员、巡道员、道口防护员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
5、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系数,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7、凡是未经特种作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发现后,责任者罚款100元,并下岗参加培训。
8、凡是未经特种作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发生事故后,对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罚款1000元,对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九、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报告的管理,
第二条:事故的定性均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项目有权按规定对事故定性提报处理结果。
第三条:线路、道岔、轨道车、交通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时,抢修、检修人员接到通知后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排除故障,保证运输生产恢复正常。在处理故障和事故时,必须查明原因,在短时间内立即按《事规》的规定将事故、障碍简要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对事故、故障处理统一指挥,绝对不准晚报、谎报、漏报。
第四条:项目处理故事故时必须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1999]146号部令第2.1.7条放行列车条件执行。
第五条:发生事故后,项目经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奔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执行《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和项目《安全奖惩办法》。
第七条:项目建立健全完整的事故登记簿,要永久保留(存档)。
第八条:对待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不隐瞒、不谎报、不弄虚作假,对发现隐瞒、谎报、作假者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加重处罚
第二章  行车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险性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公司调查处理,
第十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上级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项目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上级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的项目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后,必须主动汇报事故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绘制现场示意图。保卫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2、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组长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4、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6、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上级详细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调查取证人员确认签字。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大事故,项目应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公司安质部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5份)。发生险性事故后,项目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公司安质部提出事故处理报告(2份)。一般事故发生后,项目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公司安质部报告,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5 日内处理完毕,将“行车事故处理报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十四条:发生行车一般及以上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十五条: :因施工机动车辆、施工机具、散放线路附近的设备、材料等侵入限界,如施工单位发现后及时拦停列车,经分局安监部门查实,可不列责任事故;施工单位租用机车由于指挥不当;施工后未验交的行车设备,因维修原因发生行车事故;轨距杆绝缘不良,施工单位得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凡无“施工安全措施”或未与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发生事故时;施工作业挖断电缆耽误列车,列施工单位责任。
第三章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有关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并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发生职工轻伤事故要在一日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姓名、职务、年龄、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主要原因)用电话报告公司安质部。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发生职工重伤或一次负伤三人以上事故,要在一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用电话报告公司安质部。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发生职工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要立即用电报、电话等快速方法,将事故概况报公司安质部。
第二十条: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都要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中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报表 (劳安监报1)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等,将本系统上月(年)度伤亡事故审核汇总后,于月后三日前(每年1月3日前)报送公司安质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要为公司调查事故的过程中进行积极的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由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或没有安全卫生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接到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部门的指令书、通知书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7、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反规定承发包工程,如: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于实际不符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9、竣工验收后因施工质量等问题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报告,也不采取积极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在工作时间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设备、设施、工具导致伤亡事故的;
5、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量肇事导致伤亡事故的;
6、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防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1、对已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2、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次生灾害,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3、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二十五条:凡因各种伤亡事故而受到各种行政处分的人员,其经济处罚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轻伤事故应在五日内,重伤事故应在十五日内,死亡事故应在二十五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处罚执行项目《安全奖惩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施 工 防 护 制 度
1、        营业线施工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卡死制度,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防护,行车线施工必须设驻站联络员和施工防护员。
2、        铁路施工严格执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3、        重点项目施工必须制定安全专项防护措施。
4、        土方施工车辆行人多时,要设专人指挥,引导车辆与行人。
5、        基坑开挖后要设围栏及警示灯。
6、        吊装作业要划定安全区,设安全标志。
十一、特种防护物品定期检验制度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按施工内容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工程的劳动保护物品必须配备齐全。
2、特种防护物品购买后,材料员、材料员、监察人员共同对“四证一书”进行验证。
3、特种防护物品安质员在每次使用前检查,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
4、发现不合格的特种防护物品禁止使用。
5、对现场无条件检验的物品,送到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
十二、班组建设与安全管理制度
1、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明确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2、每天上班后,第一时间为安全教育时间,必须给以保证。教育内容根据当天的工作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
3、以班为单位,由兼职安全员主持活动,安全进行检查落实。
4、班组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教育,做到“二查”(查衣着、查三宝)、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班后应开好安全总结会。
5、班组每天应做到凡是作业项目,必须完成交底和完善安全措施,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再开工。
6、班组使用的工器具应设专人管理,摆放整洁有序。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周期试验检测与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7、做到文明施工,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堆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整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班组对每名职工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树立良好的遵章守纪的风气。
9、班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做好班组记录齐全,并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同时便于检查、考核、评比。
10、结合施工特点和工作需要,积极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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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第三部分)

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第三部分)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业的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后,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施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项目的各种规章制度,按要求上岗作业。
3、施工中必须持证上岗。
4、营运线施工作业的防护员、巡道员、道口防护员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
5、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系数,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7、凡是未经特种作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发现后,责任者罚款处理,并下岗参加培训。
8、凡是未经特种作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发生事故后,对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罚款处理,对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罚款处理。
十四、项目经理部干部包保制度
1、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项目委员会成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包保工作。
2、项目经理主管全面安全工作,检查包保干部具体工作。每月召开安全包保碰头会。
3、各现场安全包保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安全因素,进行监督指导。
4、包保干部必须熟悉工程进度情况,重点施工环节必须监控到位。如因事不能监控到位时,必须经项目经理同意指派其他管理干部。
5、凡因包保工作不到位,受到警告者,包保干部罚款200元。
6、包保范围内发生一次1~2人的轻伤事故,包保干部罚款500元。
7、包保范围内发生2人以上轻伤,重伤事故,包保干部罚款1000元,待岗3个月。
8、在包保期间,安全无事故,一次性奖励包保干部500元。
十五、干部安全包保制度

(1)在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协助领导宣传教育,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
(2)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贯彻执行上级及厂部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3)经常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帮助和教育职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发生事故危害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训练、考核、发证,做好三新人员入厂教育和复训教育,以及职工伤愈复工教育。
(6)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调查,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措施。
(7)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按期实现。
(8)组织和编制安措计划,并督促检查按期实现。
(9)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参加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方案及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设计监定,竣工验收及设备试运转工作。
(11)参加对节假日检修项目及危险作业人员的审批,并负责现场检查。
(12)协作有关人员搞好劳保用品的发放和正确合理使用,并协同有关人员搞好防尘、防毒和预防职业病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和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14)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15)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及违章作业者,所造成的重大事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强迫命令、瞎指挥的现象,有权越级向上反映。
十六、外协(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外协(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的外协(分包)工程,外协(分包)工程项目均执行本规定。
3 职责
1、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外协(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副经理、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外协(分包)工程的资格审查工作。
3、 安全质量部门具体负责外协(分包)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安全教育的审查,参与事故调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5、项目施工技术人员、安全检查人员负责本项目外协(分包)工程的安全资质审查和对外协(分包)工程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1、 对外协(分包)单位资格、安全资质审查的项目主要有:
a) 承担项目外协(分包)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b) 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合格,持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c)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 具有与施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经过安全培训、考核,由有关部门核发安全资格(操作)合格证的项目经理、工长(队长)、施工员、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e) 具有与施工范围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监检合格的机械设备;
f) 能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职工按规定进行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教育的情况有登记表、试卷、记录等;
g) 具有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设施、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h) 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务人员名册。
2、 项目与外协(分包)方签订外协(分包)工程(含劳务用工)合同,必须先由外协(分包)单位的人员填报《分包安全审查表》,并持1条款所列资料,经项目施工技术部门负责资格、安全资质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不准与该单位签订合同。
3、 凡承担项目外协(分包)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安全检查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有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责任。
4、 凡承担项目外协(分包)工程的单位应保持作业人员相对稳定,组成的人员从队、班组至独立作业组都应有负责人,负责承担施工任务的具体指挥,确保施工中安全措施的落实。
5、 承担项目外协(分包)工程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外协(分包)工程项目所在地,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不符合,及时纠正。
6、 为保证安全管理的正常秩序,单项工程应由一个单位分包,不准多单位分包。分包单位对分包到的工程,不得再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7、凡承担外协(分包)工程的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按规定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具体并有针对性,能起到保证施工安全的作用。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审核后,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备案,并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
8、外协(分包)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或已超过体力工作年限的老人,并要注意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9、外协(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致使员工疲劳作业,存在不安全隐患。
10、 承担项目外协(分包)工程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体检合格才能进入现场施工;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项体检合格才允许从事作业。
11、项目有权对承担外协(分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安全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罚。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外协(分包)单位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的管理,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施工。具体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13、 对在施工中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又不及时整改,对多次发生伤亡事故的外协(分包)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报请有关部门吊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停产整顿,终止项目与外协(分包)单位的合同关系,并由外协(分包)单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费用。
1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对外协队伍管理制度和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对外协队伍的施工安全质量的管理,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提高施工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部的分包工程的外协队伍 。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3.2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人员、安全、质量检查人员负责本项目分包工程的安全资质审查和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4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4.1 项目部与外协队伍签订分包工程(含劳务用工)合同,经项目施工技术部或项目经理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资格、安全资质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不准与该单位签订合同。
4.2 对外协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的项目主要有:
a) 承担项目分包工程的外协队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b) 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合格,持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c)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 具有与施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经过安全培训、考核,由有关部门核发安全资格(操作)合格证的经理、工长(队长)、施工员、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e) 具有与施工范围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监检合格的机械设备;
f) 能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对职工规定进行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教育的情况有登记表、试卷、记录等;
g) 具有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设施和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h) 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务人员名册。
4.3 凡承担项目分包工程的外协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4.4 凡承担项目分包工程的外协队伍应保持作业人员相对稳定,组成的人员从队班组至独立作业组都应有负责人,负责承担施工任务的具体指挥。
4.5 承担项目分包工程的外协队伍必须按规定在分包工程项目所在地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不符合,及时纠正。
4.6 为保证安全管理的正常秩序,单项工程应由一个单位分包,不准多单位承包。分包单位对分包到的工程不得再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4.7凡承担公司分包工程的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按规定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具体并有针对性,能起到保证施工安全的作用。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审核后,报项目经理部审批、备案。并有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4.8 外协队伍不得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要注意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4.9 外协队伍不得违反劳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致使员工疲劳作业。
4.10 承担项目分包工程的外协队伍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体检合格才能进入现场施工;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项体检合格才允许从事作业。
4.11 项目经理部有权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外协队伍实行安全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罚。
4.12 对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按铁道部《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4.1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外协队伍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的管理,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施工。具体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4.14 发包单位不得与外单位的个人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力工、打更人员等要与其单位单独签订合同。
4.15 奖惩
4.15.1 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工程的外协队伍实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绩效测量和监视控制程序》和《施工生产安全奖罚规定》执行奖罚。
4.15.2 对在施工中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又不及时整改,对多次发生伤亡事故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报请有关部门吊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停产整顿,终止公司与其的合同关系,并由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费用。
5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5.1 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部、安全质量部是施工的技术、质量检查、指导的主管部门,实施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5.2 依据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对外协队伍的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3 项目施工技术部的技术人员负责对外协队伍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编制与落实,检查其施工质量,技术人员必须配合外协队伍的施工工作。
5.4对外协队伍的施工质量指导检查制度
5.5随机检查
项目的技术、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对外协队伍的施工质量实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部分内容。
5.6 项目质量检查人员根据外协队伍的材料人员提供的《产品送检报告单》及有关证实材料,或经产品质量鉴定部门认定《产品合格证》进行材质性能和外观的检验和验证。
5.7严格执行“二级检查制”,项目质量检查人员按检验和试验计划对外协队伍的施工过程进行检验。
5.8 在对外协队伍的过程检验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做出标识,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不符合控制程序》执行。
5.9工程质量检验执行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各有关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
5.10项目的技术人员、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对对外协队伍的施工质量实际情况应及时检查并报告对口主管领导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凡是重要的信息反馈失实或隐瞒不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11 工程质量事故的管理
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时,按《施工生产质量奖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5.12工程质量的奖罚
对在施工质量管理上做出突出贡献及在公司检查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出现各种问题的处罚,按《施工生产质量奖罚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6 相关文件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绩效测量和监视控制程序》
《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施工生产安全奖罚规定》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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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第四部分)

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第四部分)
十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
a)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b)项目安全专职人员每旬组织一次检查;
2、随机检查
a)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实行经常性的检查;
b)安全检查人员对管内实行全过程检查;
c)检查要有记录。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整改,并对结果进行验收。
a)口头责令立即改正;
b)签发安全通知书;
c)经济处罚;
d)停工整顿。
4、检查的重点
a)存在的隐患和整改情况
b)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c)违章违纪情况
d)工地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e)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情况
十九、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制订安全设施标准化措施,并在施工中逐项落实。
2、施工现场的标准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拆动,如确因施工需要拆一下,必须经安质部门同意并填写安全施工票。
3、施工现场标准化设施一经拆动,动用单位必须保证此处安全,处理完后不得留下事故隐患。
4、施工现场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由物资部门采购,并由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管理。
5、施工现场标准化设施由安质部门负责管理,施工人员应予以爱护,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否则原价赔偿,并按原价20%罚款。
二十、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小型机械、工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专机负责制,手持电动机械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
2、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人员必须做到:
(1)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发挥机械设备应有的效率,完成各项定额指标,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3)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会操作、维修、排除故障。
(4)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坚固调整和防腐,保证其附属装置完好。
(5)认真执行项目建立的岗位责任制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6)及时准确地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及运行记录。
(7)努力钻研专业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3、新增加机械、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认真进行试运转。在试运前,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注意事项,并经必要的训练掌握技术后方可试运行,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4、两班或三班作业的小型机械要有交接班制度,同时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交接班清楚。
5、按机械特点和使用时间长短,应设防雨棚及保温棚,保证机械正常。
6、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的燃料、润滑油必须按规定选用,根据季节变化及时更换,经常保持清洁,机械滤清装置必须完整有效。机械设备进入冬季施工做好防冻防滑措施
二十一、岗位、工序安全工作交接班制度
1、岗位、工序安全工作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必须在岗位进行交接。
2、交班人在交班前填好当班的安全工作记录。接班人在接班时,认为交班人的记录完整准确后,在当班记录下款接班人处签字。
3、安全工作记录内容:
(1)起重作业。各种起重设备的工作状况,钢丝绳的运行情况,现场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安全网的绑扎情况,安全带的数量及状况。个人劳动保护情况,个人作业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写明处理结果。
(2)木工作业。各种木工带电机械的工作情况,防触、漏电保护器的使用情况,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工作走台板的维护、更新,安全带数量及状况,个人劳动保护情况,个人作业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写明处理结果。
(3)电气作业。检查现场、生活区的用电情况,各处固定配电箱、箱内的各种电气元件的完好情况,电气作业、各处安装电缆线、电源线的型号规格,安装用电设备注明批准人和安装人,作业者人数及姓名。个人劳动保护情况,个人作业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写明处理结果。
(4)混凝土作业。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混凝土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情况,振捣棒的电缆线完好及触漏电保护器的灵敏度,绝缘手套的绝缘性,散、落混凝土清除情况,个人劳动保护情况,个人作业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写明处理结果。
(5)钢筋作业。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劳动保护情况,带电设备工作状况,触漏电保护器灵敏度,个人作业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写明处理结果。
(6)水电焊作业。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人劳动保护情况,使用的工具、各类仪表完好情况,安全带数量及状况,各种电焊机的带电设备的工作情况,触漏电保护器的灵敏度和接地线的完好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写明处理结果。
(7)线路作业。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线路施工的安全状态,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状态及材料的清理堆放情况。防护布置情况,个人作业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写明处理结果。
(8)路基作业。现场地下设施埋设情况,机械设备安全运用情况,安全防护情况,安全监控措施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写明处理结果。
(9)巡道作业。线路、桥涵设备状态,有无损坏丢失。路基状态,有无冲刷等其它情况。重点地段的安全监控措施情况,有无其它障碍物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自我安全防护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写明处理结果。
4、交接班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当班发现的隐患当班处理,处理不了报告本单位第一安全责任者。
5、交接班记录必须严肃认真填写,准确反映当班的安全工作情况。
二十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职工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三新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项目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旬一次。
三、场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
四、现场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六、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炉灰用水浸灭后清除。
七、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
八、轨道车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乘务员要认真了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九、各种车辆必须装备灭火器, 在装卸作业中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
十、货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保护。
十二、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二十三、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各项目根据现场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职工(包括民工)培训学习《防止电气化铁路区段职工触电事故安全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自电气化通电起,所有接触网设备,在未办理停电接地手续之前均按有电对待。
3、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工班长应把电气化安全知识当作一项重要内容在班前安全教育会上进行教育。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时,均要切合实际的把电气化安全知识纳入其中。
4、所有职工和所携带物件与接触网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如在不足2米处进行施工作业,由施工负责人向电力调度提出停电申请,停电后安装临时可靠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
5、严禁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登上机车车辆顶部或翻越车顶通过线路,一经发现待岗处理。
6、严禁在支柱上搭挂衣物、攀登或在支柱旁休息,由施工现场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并悬挂警示标志。
7、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人员要远离10米以上,并将该处加以防护,立即通知供电部门、车站值班员处理。
8、在距离接触网支柱及带电部分5米以内的钢脚手架、施工机具等必须装设良好的接地线和“高压危险”明显标志。
9、起道作业;单股不得超过30毫米;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范围不得超过30毫米。确需超出时,通知接触网工区,与供电部门协同施工。
10、下列作业必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在接触网工区配合下方准进行。
(1)、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时;
(2)、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及钢轨上的夹板时;
(3)、更换整组道岔时;
(4)、更换单根钢轨或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时;
更换完毕,经供电人员配合检查合格后方准撤除防护设施。
11、在养路施工中,要防止撞坏和禁止拆开接地线,如需拆开要由接触网工进行。
12、在带电接触网下,禁止以下作业:
(1)、禁止站在车辆高手闸制动他台上拧闸,在敞车、平车装载货物上面坐立或装卸货物、捆绑篷布。
(2)、在轨道车上装卸料具时,所用工具禁止超过头顶。
(3)、禁止使用胶皮软管冲刷机车车辆上部。
13、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米的明火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超过4米时,水流严禁向接触网方向喷射。
14、通过道口的汽车,禁止其装载高度超过4.2米,并严禁在装载高度2米以上的货物上坐人。
以上问题,一经发现做出如下处理:
(1)、按照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2)、对违章者处以100元罚款,严重者待岗。
(3)、严重危及人身、行车安全,责令停工。
15、未尽事宜,遵守沈铁安函[2001]170号文。
二十四、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死制度(暂行)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控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不符合事件的发生,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控制。
3引用标准
3.1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3.2 铁办[2004]29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3.3 中铁九局程发[2004]115号《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3.4 中铁九局程发〔2004〕66号《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3.5         第一公司人发[2004]第60号《施工生产安全奖罚规定》
4 术语与缩写
4.1 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4.2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4.3营业线施工:指既有线增建线路、新线引入、技术改造施工,线路、桥隧大中修、机械化维修施工,信、联、闭设备大中修、维修施工,牵引供电设备、电力贯通线、供水管线大中修、维修施工,影响路基稳定及侵入建筑接近限界的各类施工。
4.4引用ZJYGS/SC02—200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手册》中的术语与缩写。
5职责
5.1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是本规定的主管领导。
5.2 安全质量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与实施。
5.3  施工技术部负责施工审批手续的办理及与外单位安全协议的签订,负责施工安全措施的编制与交底。
5.4物资设备部负责施工现场各类施工机具、设备、施工材料的安全管理,对使用的机械、车辆、各类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5.5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及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落实。
5.6各单位的安全质量机构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部门,负责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死制度的检查与控制工作。
6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6.1 营业线行车设备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行车和施工的绝对安全。
6.2 营业线施工要坚持领导安全包保责任制,包保干部要坚守工地,要牢固树立行车,特别是旅客列车无小事的观念。
6.3 各单位在组织营业线施工前,应广泛及时收集工程项目所在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的相关文件,并熟悉掌握其内容,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4 坚持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过程监督检查,严控违章违规行为。
6.5 强化对安全防护部位的控制和监督,认真落实责任制度,明确具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人。不能保证安全施工和安全防护不到位的严禁施工。
6.6 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卡死制度
6.6.1严禁盲目施工。开工前,必须按铁办29号文及中铁九局程发〔2004〕66号文办理有关安全审批手续,签定施工安全协议,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6.6.2加强营业线施工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分包给运营单位零小、过渡工程时,必须与运营单位签定施工配合协议,明确责任。
6.6.3严格执行项目干部安全包保制度,深入现场监控关键部位。
6.6.4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作业前下达至班组。没有安全措施,不向职工交底,严禁施工作业。
6.6.5施工作业时每天必须召开碰头会及早点名会,总结、研究、安排、布置工作,严禁无计划施工作业。
6.6.6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特别是防护员、巡道员、道口员必须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6.6.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严禁违章盲目乱干;严肃职工作业纪律,严禁令行不止,纪律松弛。
6.6.8机动车辆动用作业必须经施工负责人许可,并由专人指挥及监控,严禁私自动用及盲目乱干。
6.6.9对司机要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外雇机动车要签定租用协议),严禁非专职司机动用车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厂内车辆禁止出作业现场。
6.6.10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制度,按施工要求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施工作业,严禁越级指挥及第一责任人离岗。
6.7严格执行施工行车安全卡死制度
6.7.1既有线附近动土作业前,必须签定安全协议,并经设备管理单位人员到场确认地下设施位置(走向、深度),在示意图上明确范围互相签认,严格执行“两图一表”制度,挖探沟时,设专人监护指挥。施工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严禁设备管理单位人员应到场监护而未到时就进行动土作业。
6.7.2施工机械、车辆在既有线附近作业时,必须设置防护员,并有专人指挥监控。严禁侵入限界,来车时必须提前停止作业。
6.7.3 严禁私设临时道口。必须经路局审批后加强管理,按标准设置临时道口,并备齐防护用品。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设经过培训的道口看守员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
6.7.4当列车通过时,框构桥施工严禁顶进作业,对便梁基础及线路状态经常检查。雨季施工应随开挖随顶进,对两侧路基做好覆盖防护,防止冲刷塌方。
6.7.5既有护锥或端翼墙拆除未分段进行,做好支护;各种基坑、基础开挖中必须有支护,开挖施工后及时回填夯实。
6.7.6在带有轨道电路的线路上作业,线路加固设备必须有绝缘装置,并定期测试。撬棍、压机棒、单轨小车手柄等施工机具必须有绝缘套管。
6.7.7工料具必须随作业人员同时提前下道避让列车,严禁工料具侵限;施工机械、材料堆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限界,堆码放置牢固。下班前带班人必须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侵限工料具后,方准撤离现场。
6.7.8施工封锁慢行前一小时,驻站联络员必须到车站申请施工封锁的手续;严禁扩大施工封锁准备工作范围,按规定的施工时间、里程、慢行速度及时更换慢行牌等标志,坚持每日检查防损坏或丢失,保证测速仪工作状态良好,填写慢行测速记录。
6.7.9施工封锁开通前,严格执行(公司监察、项目安质员、工务安全检查员)联合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达到开通条件、物料堆码整齐、不侵限),形成记录,严禁盲目开通线路。
6.7.10工务、电务等单位配合施工,必须提前做好通知,与其明确施工范围,并将通知到的对方负责人姓名、时间等做好记录。进行线路及道岔维修作业时,车站设驻站联络员;道岔上进行任何作业,必须有电务人员到场监护。
6.7.11在既有线上施工,严禁未在车站登记,动用行车设备或各种小车。使用单轨小车时,必须有指定使用负责人,并配置足够人员,能随时将小车撤出线路以外,并设工地防护员及驻站联络员。
6.7.12在未开通线路上使用小车或捣固机等自轮运转设备有溜逸侵限危险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溜逸措施。在未开通线路上设置简易车挡或防溜枕木,防溜枕木必须两端锁在钢轨上,坚持专人定期检查。防溜枕木为贯通式,材质良好,端部涂成红色,夹角30°其规格可按斜口,深100mm,宽90mm。
6.7.13轨道车在既有线上行驶,必须有登销记录,各种备品齐全完好,与行车部门办妥一切行车手续。运行中,严格执行不间断了望、呼唤应答制度及站停检查制度,停车时必须做好防溜措施。运载路料、机具设备等,必须捆绑牢固,并经严格的检查,运行中加强监控。
6.7.14工程列车卸碴必须安排足够人员配合作业,管理人员进行监控。严禁单侧卸车或K车卸碴车门卡住造成偏载,严禁轻、重车混卸。
6.8严格执行施工人身安全卡死制度
6.8.1班前充分休息,严禁饮酒,班中各种施工(电焊、硫磺锚固、高处、双层、电气等)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严禁施工作业。桥梁施工现场及其它双层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扎好安全带并挂好(特殊困难时,必须设置挂安全带的栏杆或绳索)。
6.8.2在区间步行上下班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在站内按规定路线行走,并在其前后设专人防护。
6.8.3严禁横越线路。必须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设专职防护员,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
6.8.4,严禁在邻线和两线间避车,在铁路限界内休息。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开来的列车。
6.8.5既有线作业必须设专职防护员,必要时并指派驻站联络员,严禁通讯联络不畅及监护不到位。
6.8.6对三新人员(新入路员工,重新转岗、上岗的职工,新招收的临时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6.8.7严禁民工单独上道作业,上道时必须有正式员工带领。
6.8.8起道机应由有经验的员工操作,做到人不离机、手不离把。使用撬棍翻动钢轨,由有经验人员操作统一指挥、动作一致,其他作业人员必须远离撬棍和钢轨翻动方向。
6.8.9各种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度,电工作业必须执行2人制。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定人、定机、定管,严禁无证操作。
6.8.10严禁高空抛物,跳板接头应在脚手架上绑牢,严禁悬空。
6.9严格执行电气化区段作业安全卡死制度
6.9.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时,均要切合实际的把电气化安全知识纳入其中。
6.9.2电气化区段施工,必须进行电气化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6.9.3电气化区段,所有职工和所携带物件(如长杆、导线、皮尺、钢尺等)与接触网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技术人员严禁使用铝制塔尺进行测量,必须使用木塔尺。
6.9.4严禁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登上机车车辆顶部或翻越车顶通过线路,严禁在支柱上搭挂衣物、攀登或在支柱旁休息。
6.9.5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人员要必须远离10米以上,并将该处加以防护,立即通知供电部门、车站值班员处理。
6.9.6在距离接触网支柱及带电部分5米以内的钢脚手架、施工机具等必须装设良好的接地线和“高压危险”明显标志。
6.9.7起道作业;单股不得超过30毫米;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范围不得超过30毫米。确需超出时,通知接触网工区,与供电部门协同施工。
6.9.8下列作业必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在接触网工区配合下方准进行: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时;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及钢轨上的夹板时;更换整组道岔时;更换单根钢轨或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时。更换完毕,经供电人员配合检查合格后方准撤除防护设施。
6.9.9在养路施工中,要防止撞坏和禁止拆开接地线,如需拆开要由接触网工进行。
6.9.10在带电接触网下,禁止以下作业:禁止站在车辆高手闸制动他台上拧闸,在敞车、平车装载货物上面坐立或装卸货物、捆绑篷布;在轨道车上装卸料具时,所用工具禁止超过头顶;禁止使用胶皮软管冲刷机车车辆上部。
6.9.11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米的明火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超过4米时,水流严禁向接触网方向喷射。
6.9.12通过道口的汽车,禁止其装载高度超过4.2米,并严禁在装载高度2米以上的货物上坐人。
6.10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例会制度
6.10.1施工安全例会程序
6.10.1.1由公司副总经理组织,施工前在工地召开,参加人员,项目经理部、公司施工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公安派出所、社会事业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派员。
6.10.1.2由项目经理按照运营部门组织例会后,按例会决定汇报。
1、施工准备、作业程序、影响范围,组织结构。
2、配合单位的相关工作,配合要求、时间日程、联络方法、开通时间,以及信息沟通反馈工作。
3、安全组织、安全措施、施工联络、施工防护、开通或列车放行前安全质量检查,慢行防护,养路维修。
4、人员配备、机具、设备准备。
5、后勤保障,现场治安维持及防范。
6、应急事件的准备和处理(编制应急予案)
6.10.1.3各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落实公司领导的部署和要求。
6.10.2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落实和具体工作
6.10.2.1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安全协议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6.10.2.2安全责任界定:与工务、电气化、电务、车务、房产等其他部门结合部的安全责任区,双方责任是否界定清明确;
6.10.2.3对运营部门施工例会会议记实要求落实是否到位;
6.10.2.4落实项目经理部是否与设备主管单位,配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配合时间、配合工作量(拆除、安装、移设相关行车设备)进行有确认的证实。
6.10.2.5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全预想是否到位,应急措施准备情况。
6.10.2.6落实施工作业防护,施工联络,慢行防护地段的准确里程和防护距离,防护设施准备是否到位。
6.10.2.7落实施工封锁前准备,作业中安全,开通前安全质量检查,开通后养路维修,值班巡道人员到位、职责是否到位。
6.10.2.8落实施工防护人员持证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教育,联络设备,测速仪是否状态良好。
6.10.2.9监督检查对行车设备、巡检、与设备主管单位安全监控人员互检记实情况。
6.10.3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落实的具体工作
6.10.3.1施工前准备内容:
1、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
2、向参与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安全培训教育。
3、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调查确认各类地下管线,隐蔽建筑物的位置,各类建筑物的界限现状,严禁盲目动用机械施工。
4、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落实到岗位上。
5、对于既有线行车设备和增加设备相互关系,几何尺寸,配轨尺寸,道岔的位置,标高,限界等有关施工封锁内容进行复检制度:一是项目总工对封锁上述内容与技术人员期间进行现场复检,加以确认。二是施工负责人与技术人员、班长对上述内容共同进行复检,核对确认后,方可施工。
6.10.3.2按运营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例会的要求,针对施工封锁现场进行勘测,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组织参加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封锁总技术交底,内容:
1、施工地点,既有行车设备现状与新设备的关系,影响范围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情况,必要时设专人配合。
2、本次施工工作量,施工工序、采用的方法。
3、人员、材料、工具、机具设备的配备及数量,材料存放位置将使用的部位,谁负责,落实到人。
4、施工登记、要点、消点、领车,开通等重点步骤的施工联络,以及施工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设备主管单位的协调方案,责任到人。
5、防护设置,进行书面交底,责任落实到人。
6、施工工序细化,从未开通使用的线路、轨排、道岔,小到每个螺栓扣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7、组织相关人员(施工负责人、班长、相关部门)现场交底,主要内容:施工任务的划分,所需材料堆放位置,预铺位置,拆除旧料堆放位置,班与班分工接口的注意事项。
6.10.4物资设备部门负责落实的具体工作
6.10.4.1对施工封锁需用的各类路料、工具、机具、物资提前到场,保证施工需要。
6.10.4.2施工封锁现场,各类施工机具、设备、施工材料堆码有序整洁。施工结束后达到工完料净,对备用路料和连续性施工不能及时清理的施工材料,要堆码稳固整齐,严禁侵限,必要时加封加锁派专人看管。
6.10.4.3施工封锁需轨道车组、吊车、架桥机组等大型自轮运转设备停存时,必须保证稳固和防溜逸,派专人负责。
6.10.5其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的具体工作
6.10.5.1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治安防范,放火、防盗工作的落实。
6.10.5.2公安派出所负责落实对大型封锁施工,桥梁架设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的维护和应急情况的处置工作。
6.10.5.3社会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大型施工的后勤生活供应和保障工作。
6.10.5.4其它部室项目按施工封锁实际负责落实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事宜。
6.11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隐患问题整改,各单位安质部门要派人监控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严禁该部位继续施工作业。
6.12 逐级上报制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死制度,保证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发生事故,要保证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
7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7.1封锁施工前安全例会会议纪要
封锁施工前安全例会会议纪要

例会时间                施工地点       
施工项目部                施工负责人       
施工配合单位       
会议主持人                记录人       
施工计划安排及时间:

一、参加封锁施工前安全例会人员(会签)
部门        姓名        部门        姓名        部门        姓名
                                       
                                       
                                       
                                       
二、封锁施工前准备情况:




二、检查落实工作重点内容(见附页):
四、封锁施工需要配合的内容:
五、对封锁开通后提出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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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制度也太简单了,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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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吧,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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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管理制度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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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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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后发到一个主题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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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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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行,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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