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范围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并承担以下监理责任。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主要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与所监理的永久性工程实体有关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
1、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
4、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是否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二)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
4、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6、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对于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并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三)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等进行定期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4、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界定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未进行上述审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的,工程监理单位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已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上述职责,施工单位的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若发现现场内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施工,但监理单位又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则监理单位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义务,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凡发生上述情况,监理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1、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工作监理人员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3、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并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理中的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