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
1 范围
1.1 本规定对高处作业的级别和作业许可证手续作了规定,并对劳动防护措施和有关方面作了概述和一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在本公司施工的承包商。
2 引用标准
GB/T3608-93《高处作业分级》
GB/12330-90《体力搬运限值》
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
HJG232-87、SHJ505-87《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
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核办法》
3 术语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设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3.4 基础高度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3.5 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3.6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为作业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4 高处作业分级
4.1 作业高度分为2-5m;>5~15m;>15~30m及>30m四个区域。
a)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含2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含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15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九类;
4.2.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
4.2.2 GB4200规定的Ⅲ级以上的高温条件;
4.2.3 气温低于0摄氏度的室外环境;
4.2.4 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4.2.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4.2.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4.2.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4.2.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4.2.9 超过GB12330规定的搬运。
5 一般规定
5.1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索具(钢丝绳、麻绳、化学纤维绳)、吊架、吊篮、平台、靠梯、跳板、安全带、栏杆、安全网等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专业规范要求。一般脚手架(高度不大于15米)等使用前,车间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HSE监督员对脚手架的安全可靠度进行确认,并签字、挂牌后方可使用。满堂架、高度大于15米的高空架、井字架承重架及5.2条款所规定的情况,在使用前应由生技科牵头,安全科、使用单位和搭设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依据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并签字挂牌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的脚手架禁止使用。
5.2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风险评价(含环境因素评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5.2.1 高度超过24米的落地式脚手架;
5.2.2 用于提升、运输材料的井字架或检修用满堂架;
5.2.3 悬挑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5.2.4 用于支撑重物的承重架。
5.3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从事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凡酒后、年老体弱、疲劳过度、女工怀孕、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严重近视及患有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病症人员,均不得登高作业。
5.4 攀登或悬空处作业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
5.5 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对移动距离较大且无处系挂安全带的施工作业场所应架设安全网。在高处作业的所有人员在静止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在水平行走时安全带必须有可靠的系挂并与人一同行走。
5.6 脚手架搭设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水平行走系挂安全带设置必要的横杆或立杆。
5.7 所有脚手架都必须安装二层护栏,其高度分别为1.2米及0.5米处;为防止高处落物,应根据施工需要设置必要的围挡措施。
5.8 搭设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的脚手架必须搭设封闭式安全网,当高度超过15米时每隔6米搭设一层安全网。
5.9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必须使用双扣式安全带,以保证安全带时刻有效系挂;脚手架在拆除时严禁高处抛物;移动式小型脚手架也必须设置围栏,其高度不得小于1米。
5.10 脚手架搭设单位每年必须对本单位的钢管、扣件、跳板进行检验,其中钢管、扣件必须经当地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向安全科提供检验合格证书。特高空架及承重架在搭设前,使用的钢管、扣件应有进场检验合格证,并经安全科审定后方可使用。
5.11 在邻边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容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空作业。如在容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12 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安全带必须系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钢(绳)索上,不得系挂在有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间(一般不少于2米),如净距不足可短系使用。
5.13 作业者站立在吊篮、吊架内高处作业时,仍必须系挂安全带,且不得将挂钩和吊篮、吊架悬挂在同一支架上。
5.14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但作业后必须立即恢复。
5.15 单位组织其他活动,如擦玻璃、打扫卫生、刷标语等需要登高时,也必须执行本标准规定。
6.16 梯子的使用
4.16.1 移动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梯子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平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修理。
4.16.2 梯子使用时必须放置稳固,人字梯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5±5°为宜。梯子顶端应与建、构筑物靠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4.16.3 在木质地面上使用时,梯脚应有金属防滑器。
4.16.4 在混凝土或坚硬光滑地面上使用时,梯脚应有橡皮或防滑垫,必要时应有人扶持。
4.16.5 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上下梯子时不得手拿工具,严禁上下抛掷工具物件。
4.16.6 严禁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进行工作。作业人员不得站在梯子顶端,用靠梯时应距顶端不得小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小于两步。
4.16.7 梯子不得接长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使用,连接处必须用铁卡子、夹板卡或绳索绑牢,且只能接长一次。
4.16.8 严禁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搁置梯子。
4.16.9 靠梯长度大于6米时,应在梯子中部增设加固支撑。
4.16.10 梯子不能稳固放置时,可用绳索将梯子与固定物绑牢。
4.16.11 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临时围栏。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4.16.12 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4.16.13 在转动机器附近使用梯子时,应在梯子与机械的转动部分之间,设置临时防护隔离措施。
4.16.14 不得将梯子架设在易滑动的木箱或不稳固的支持物上。
4.16.15 靠在管子上使用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4.16.16 严禁携带超过梯子承受能力的重物进行攀登。
4.16.17 挂梯应设置撑脚,梯子与支撑物体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4.16.18 绳梯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b)、使用时应挂在可靠的支撑物体上,做到防切断、防火、防磨损等。
c)、绳梯应由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并经负荷试验合格,方能使用。
d)、作业者在绳梯上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且不得系挂在绳梯上。
e)、绳梯每年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试验时应以700千克的重物挂在绳梯上,经5分钟,若无变形或损伤即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出标记,并记在试验记录上,由试验负责人签名盖章。过期未作试验的绳梯不得使用。
f)、绳梯宜用于塔类或深井,不宜在厂房内使用。
6 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6.1 高处作业人员应穿轻便衣着,不得穿硬底、铁掌和易滑的鞋。
6.2 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骑坐在脚手架的栏杆上、墙头上或砖堆上,踏在或倚立在未安装牢固的设备、管道、模板或其他构件上。
6.3 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将走道和作业处的冰、雪打扫干净,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6.4 遇浓雾、雷电、暴雨、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确属抢修需要必须作业时,应按公司《不可避免风险分级管理规定》执行。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由脚手架搭设单位及作业单位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好。
6.5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坚固的结构(如石棉瓦、本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这类结构的明显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6.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马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6.7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8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系工作。
6.9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阻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挂在牢靠的地方,以防落下伤人;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必须由马道运送或用绳索吊运。
6.10 原则上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确因生产需要,中间应有隔离设施。
7 高处作业的许可手续。
7.1 职责
安全科对高处作业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生技科及各单位对高处作业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7.2 高处作业票审批规定
7.2.1进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2.3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填写,经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审核,作业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作业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内作业时,须经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
7.2.4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天,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个施工点。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
7.2.5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8 检查与考核
8.1作业票审批人要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必须到现场检查认可后方能批准。
8.2施工管理人员每天到现场检查施工的同时,必须同时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状况,安全科生技科等职能科室要做好日常性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8.3高处作业的检查情况纳入公司模拟目标利润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专项考核办法,对个人和单位进行考核。
9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安全科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办法起草部门:安全科
本办法起草人:王 庆
本办法审核人:温克炎
本办法批准人:龚永煊
本办解释权归安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