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城乡规划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1.加快推进《城市规划法》修订工作。积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全国x-x修订《城市规划法》,重点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及规划许可制度,强化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并严格规定各类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力争《城乡规划法》2006年经全国x-x通过后颁布实施。
2.修订出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突出城市总体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将规划区内基本农田、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等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规划图纸上详细标明,防止人为因素造成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和公共利益的损失。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3.建立城乡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到2010年,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完善。
目标是:到2010年,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制度更加健全,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广大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实现城乡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城乡规划许可配套制度建设
1.2005年,推广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的经验,规范实施许可行为,促进城乡规划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总结推广省级规划委员会制度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执行的监督,到2006年底,初步建立省级规划委员会和派驻督察员制度。
3.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和技术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到2008年,完成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
目标是:城乡规划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完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强。
三、强化城乡规划管理,落实行政责任制
1.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式。建立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规划编制方式,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制度及公众参与制度等规划决策机制。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
3.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使用的调控和指导作用,坚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指导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目标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城乡规划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推广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到2007年底,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实施全面监测。
3.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监察部门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并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目标是: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正确和严格实施,违法行为被及时纠正和处罚。
五、推进政务公开,开展城乡规划法制教育,建立防治商业贿赂机制
1.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规划的批前、批后公示;加快城乡规划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除外);建立规划行政许可的查询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到2007年,各级规划部门建立比较规范的政务公开制度。
2.开展城乡规划法制教育。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及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能力与素质,适时进行典型案例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3.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开展防治商业贿赂工作。
(1)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治理商业贿赂情况,找出问题、研究对策。
(2)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加大行政和技术责任追究及监督管理力度,严把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发放、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发证等环节;推行“阳光规划”制度。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城市紫、绿、黄、蓝“四线”规划管制制度,明确强制性内容;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完善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4)推行多方位监督机制,支持配合x-x、政协和行政监察、司法机关的监督。
2006年6月16日《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