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交流] 关于对施工机械报审的审查(回帖有奖!)

关于对施工机械报审的审查(回帖有奖!)

施工方在报审机械时应一并向监理报审何等文件,本人对此有些不太明白,想请教各位
1.施工机械安装是否应该报审安装、拆除许可证?国家有报审表格吗?安装、拆除许可证如何审查?
2.施工机械安装拆除时是否应一并报审机械安装拆除特殊工种?
3.施工机械安装、拆除方案是否应该报审监理审查?

[ 本帖最后由 smltzjb 于 2006-8-3 17:09 编辑 ]

TOP

1. 审核施工单位进场的设备是否符合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内的设备.

2. 要求施工单位按---A9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进行报审, 附设备清单.

3. 具哪些设备报验, 安全方面的规范规定有, 安全生产条例也有.  一般要技术监督局出具检定报告.

4. 一般只报起重工的证件.

5. 安拆方案必须经监理审核方可实施.
   奖+10建工币,+4积分

[ 本帖最后由 smltzjb 于 2006-8-4 11:07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smltzjb 积分 +4 奖励该帖 2006-8-4 11:07
  • smltzjb 华族币 +10 奖励该帖 2006-8-4 11:07

TOP

施工机械

是的国家有规定的审查监督机构,一般是劳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督站等,各地不一样,监理一般只是查看施工单位的记录文件
snooker1969

TOP

引用:
原帖由 chenjinhun 于 2006-8-4 08:27 发表
1. 审核施工单位进场的设备是否符合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内的设备.

2. 要求施工单位按---A9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进行报审, 附设备清单.

3. 具哪些设备报验, 安全方面的规范规定有, 安全生产条例也有 ...
1.请楼主说明,我查了相关文件,根据没有提到是否需要报审呀,监理只是现场检查机械是否挂设了检验合格证。
2.你那表格是自行添加,报验单有说明,未要求机械报审呀。
3.机械安装拆除方案具体哪一规定需要报审呢?

TOP

给你一个最全面的回复,

鉴于目前现状,我部按照监理程序,依照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现将门、塔机等特种设备方面的事项告知贵部:
1、说明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设备管理
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2、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2.3、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2.5、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6.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6.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2.6.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2.6.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6.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9、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设备进场
3.1、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3.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
3.4、特种设备进场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型式试验等文件呈报监理部备案、审批。
3.5、《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四条规定: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4、设备使用及维修、保养
4.1、起重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4.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特种设备从业人员
5.1、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6.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7、有关法律责任(摘录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部分条款)
7.1、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2、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4、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6、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7.8、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9、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7.10、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11、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入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
8.1、各单位应根据本告知书的内容,逐项落实。
8.2、监理部将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考核,对于不符和项目,我部将予以停工。

TOP

楼上的朋友回答只是全面但不切入主题

请自己参看主题再行回答,条例人人都指导呀,要具体的问题回答方法,监理本身就是需要依据的。

TOP

zhongong 的工新人:看来你真的不懂监监该如何工作

楼主你好:
如果你看到我的回答,你还是不能正确的审批施工单位的机械报审表的话,看来你真的要学习了。
同时,我原谅zhongcong 朋友的无知。

我给你具体讲解一下:
首先我自我介绍 一下:我从事监理6年,在负责我们监理单位的安全和试验,是安全和试验主管,我经常审施工单位的资料,包括各种报审表、施工方案等资料。

现在就把我的经验告诉你们:

1、首先自己要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程、要求等各种相关的资料;
2、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作出具体要求;
3、按照监理程序进行审批;
4、尽量的多提出要求和建议;
5、对于不符和要求的地方,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作出整改期限;
6、建立健全监理单位的特种设备机械台帐(如果你不会做,你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单必须详细、符合要求);
7、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台帐;
8、建立健全施工单位汇总台帐;

由施工单位报审的申报材料如下:(一般机械)
1、机械出厂合格证、
2、机械使用说明、
3、操作人员名单、资质情况、
4、由设区一级的市级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5、施工单位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由施工单位报审的申报材料如下:(特种设备、特种机械)
1、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
2、特种设备出厂型式试验合格证、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市一级技术监督局呈报的“特种设备使用告之书”复印件
4、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5、特种设备安装人员资质复印件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复印件
7、特种设备维修、检定人员资质复印件
8、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技术方案
9、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安全保证措施
10、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11、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2、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3、特种设备台帐
14、由设区一级的市级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15、特种设备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如果不是采购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监理可以不允许进厂。

如果以上资料没有,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停止使用机械设备、并要求停工整改。

如有不明白,请虚心学习,大家共同提高、共同进步。

[ 本帖最后由 zengming0613 于 2006-8-6 11:41 编辑 ]

TOP

关于本帖的补充说明

zhongcong 朋友,你可能不明白为什么要施工单位报这么多资料,我给你回答:

1、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要求,具体见我的回复。
2、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16、17、26条规定,请仔细阅读,其中规定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过总监签字后方可实施。
3、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也可仔细阅读。

我发点感慨:规范是人人都会读,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会用,一个合格的监理人员必须会使用法律、法规、规范;如果你连规范都不会用,那么请问,你如何管理施工单位。监理,监理--------监督、管理啊。

请zhongcong 朋友认真阅读,不要在辜负了我的好意,善哉!善哉!

[ 本帖最后由 zengming0613 于 2006-8-6 12:00 编辑 ]

TOP

怎么没有人回答呢?

TOP

同意3楼zengming0613 的说法,建筑机械设备的报(核)审,主要是两个方面:是否与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其次是安全许可方面(三证)
至于拆除,如系大型以及拆除可能导致安全方面问题的,也应履行相关手续.

zengming0613:你哪里的,我长沙的,有时间多交流.

[ 本帖最后由 皮也咯 于 2006-8-6 21:44 编辑 ]
我是一只小小小小鸟,你怎么追也追不到!
我是一只快乐快乐鸟,你怎么做也做不到!
我是一只狡猾狡猾鸟,怎么气死你都不知道!~

TOP

感谢论坛版主的回复

我看了一下版主的意见,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我也仔细研读过,就是没有看到哪一条直接说明这些资料必须要报到监理那边审批,除了特殊工种有规定外,恐怕没有具体的规定强制性要求施工方执行,而且版主的所以也只不过结合法律法规再整合自己的管理经验强制施工方要求这样执行,恐怕缺乏必要的依据。施工方的所有这些资料可以自身有,作为监理方可以去查阅、检查,恐怕不能强制性要求人家报审吧?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请注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一种施工安全措施不同于机械安拆需要报审。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该条仅提到施工方需具备这些东西,也并未提及需要报审监理。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同上,并未提及需要报监理审批。

TOP

同意版主的意见,应该进行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