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的二次招标是否有理?
甲方:简称A,100万投资的洁净车间土建项目;
施工队1:简称B,其相应资质为三级;
施工队2:简称C,其相应资质为二级(挂靠);
A与B签订单价固定施工总包合同,且B公司已进行一周左右的施工。此后A总经理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二次招标。二次招标时仅邀标二家单位,B和C都参加了二次投标,结果C公司中标。此时B认为A违约,但A不承认自己违约,理由是:1、A与B的原先的合同上无法人地签章和签字,仅有双方合同章。且当时甲方经办人员并无法人的“书面”委托授权;
2、B参加二次投标,表示其已认可A的二次招标行为;
个人看法:
1、第一次的合同应该是成立的,该合同原为效力待定合同,但B施工行为有会议纪要等可证明A的默许,原合同已变为有效合同;
2、二次招标不合法,邀标对象仅2家,且二次招标从发出投标通知书到截止日不满20天,所以不存在B对甲强行二次招标的认可事实;
请大家谈谈看法,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