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有点用处的,可以看看和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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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完全这样运作,施工单位作起来比较难。
另外,建设和施工单位是一家的情况,结果可想而知。
摘要:
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予签证的几种情况。
由于工程的施工标段众多,工期紧迫,会出现许多交叉施工机会,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此项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就充分考虑,不得签证。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受拆迁工作的影响干扰,承包单位在投标中就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不得签证。
因赶工期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签证。
因工期紧迫,要求承包人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由此产生的设备闲置费用已考虑在施工合同总价中,不得签证。
根本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