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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调控新国八条出台

地产调控新国八条出台

  在几经斟酌之后,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最终采纳了财政部的方案。

  9月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土地出让总价款被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管理。而在此前,国土资源部曾设想,应在财政部设立一个基金专户,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益。

  《通知》从明确地方政府权责入手,提出了包括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等在内的八项措施。

  这也被看做新一轮调控中的“国八条”。知情人士称,这些政策虽然并非直接针对市场供求,但对规范市场起到的作用要更持久。

  土地出让金改革方案之争

  根据《通知》内容,土地出让总价款应“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规定出让金收入要优先用来安排支付“三农”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

  知情人士称,这意味着国务院在土地出让金制度的两套改革方案中主要采纳了财政部的方案。

  国务院最初委托财政部和国土部各拟一套针对土地出让金改革的方案。两个部委的意见分歧主要在于,是否需要先将资金收归中央,再进行专项管理,统一调配。

  国土部方案的要点,是在财政部建立一个基金专户,由国土部统筹安排针对“三农”的支出。但是财政部方案的起草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透明的收支监督机制,而不是完全依赖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中央转移支付方式。

  最终出台的《通知》提出,要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并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限期追缴,逾期未缴的暂停农用地审批。

  这等于明确了今后土地出让金由地方全额保留、同时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的做法。按照目前的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留给地方,30%收归中央。

  据透露,发达地区往往提前将这笔资金汇入中央设立的专门账户,以便提高农地转用审批的效率,而欠发达地区时而出现一拖再拖的情况,收缴的成本很高,效果却并不理想。

  “各地情况的差异促使中央政府下决心放弃了这一做法。”知情人士称。

  新“国八条”

  《通知》被认为是8月14日在昆明召开的全国土地调控座谈会的总结。会议明确的八项措施很容易让人想到上一轮地产调控中的“国八条”。

  据透露,《通知》本来打算9月底出台,而现在的出台时间比原计划提早了将近1个月。

  新政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方面的合理分权。

  “这实际上是对垂直管理体制中的省级政府负责制的一个延伸。最终会建立起‘省长负责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说。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也大大加强。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来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前述国土部知情人士称,“新政首先规定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这是一个前提。而基准地价是由各地政府自己拟定的,缺乏区域之间的协调。后者则由中央政府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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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都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央把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宏观管理部门,强调要积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管住管好“地根”,并作出了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国务院在部署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基础上,于2004年10月作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今年又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当前经济运行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最近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新时期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又一个重要文件,为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国土资源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运用土地政策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强化土地规划计划管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重视解决农村征地中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土地利用水平得到提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成效明显;实施“金土工程”和“科技兴地”战略,基础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形势很好,国土资源部门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前进的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且土地管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当前,在宏观层面表现突出的许多现实问题,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经济增长中的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正在给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就土地管理工作而言,中央提出的严而又严的土地管理制度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在一些地方未能充分发挥。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动因依然存在,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的现象今年又凸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违法用地严重,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主要方式是“以租代征”或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影响了调控的实际效果。二是,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造成工业用地过度扩张、重复建设,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有些地方未能有效落实,加上土地出让收支不够透明,使用不尽合理,影响了社会稳定。四是,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公”违法调查难、处理难、处理人更难的局面没有明显改观,影响了土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有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的问题,但最主要的还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科学发展观还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对土地管理工作,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成就,认清越来越好的形势,进一步坚定信心做好工作;又要看到问题,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问题。我们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民族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站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努力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节地型发展道路。

  《通知》起草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国土资源部抓紧商有关部委提出政策意见,并亲自进行多次专题调研,多次召集会议,专题研究文件起草工作。据此,国土资源部进行了认真研究,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起草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的要求,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着重从利益机制和法制方面解决当前土地调控中的突出问题。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以下两条原则:一是,注重措施的及时有效。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通知》提出的措施必须是马上可以实施的,既要体现未来改革的方向,更要突出强调迅即有效,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突出措施的针对性。《通知》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基础上,针对土地调控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力求消除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经济动因,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按照上述原则,《通知》着重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7月24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当前的经济形势,明确了加强土地调控的原则和措施。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通知》。8月13日至14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研究完善和贯彻落实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措施,曾培炎副总理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对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如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是《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文件明确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通知》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责任制度,强化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

  一是,完善了责任内容。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

  二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于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是,明确了考核依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了审批方式,简化了审批程序,也强化了地方的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皮也咯 于 2006-9-10 23: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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